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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实施条例》知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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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统计工作根本大法,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实施以来,在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如何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规范审批流程、紧跟时代发展步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从源头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建立依法统计的制度屏障,夯实统计工作的法治基础,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得以顺利实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

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为兼顾好两方面的利益,条例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包括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严格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以及明确国家统计标准的地位等。

二是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报送义务和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权限及要求。

包括:区分不同统计资料,明确公布主体及权限;为避免因简单对比统计数据产生误解,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含义;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四是强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条例列举了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例如,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