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工商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店堂牌匾、门楣不适用本条例。
来源:百度百科
编辑:龚艳
初审:曹福星
复审:刘芳瑞
终审:谢金城
第三十一条工商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店堂牌匾、门楣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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