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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寻乌县行政检查主体(第一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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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5〕7号)有关要求,经政府同意,现将寻乌县行政检查主体(第一批)名单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42个

序号

单位

1

寻乌县档案局

2

寻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3

寻乌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

寻乌县国家保密局

5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6

寻乌县发展改革委员会

7

寻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8

寻乌县教育体育局

9

寻乌县公安

10

寻乌县民政

11

寻乌县司法局

12

寻乌县财政

13

寻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4

寻乌县自然资源

15

寻乌县住房城乡建设

16

寻乌县交通运输

17

寻乌县水利

18

寻乌县农业农村

19

寻乌县林业局

20

寻乌县商务

21

寻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2

寻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3

寻乌县统计局

24

寻乌县应急管理局

25

寻乌县城市管理局

26

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

27

寻乌县消防救援局

28

寻乌县长宁镇人民政府

29

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

30

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

31

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政府

32

寻乌县晨光镇人民政府

33

寻乌县留车镇人民政府

34

寻乌县菖蒲乡人民政府

35

寻乌县龙廷乡人民政府

36

寻乌县丹溪乡人民政府

37

寻乌县吉潭镇人民政府

38

寻乌县三标乡人民政府

39

寻乌县项山乡人民政府

40

寻乌县澄江镇人民政府

41

寻乌县水源乡人民政府

42

寻乌县罗珊乡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

序号

单位

1

寻乌县残疾人联合会

三、其他事项

1.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县司法局审核。

4.国家、省、市垂直管理部门未纳入本次公布的行政检查主体范围。

                                    寻乌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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