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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作废声明(张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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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作废声明

本人张国华,由于保管不善,将坐落:寻乌县长宁镇长安大道(金福楼)土地证(证号:寻国用(2003)184号,权利人:严咏梅)遗失,现申请该土地证作废。

特此声明

注: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寻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寻乌县新东大道政务服务中心622室,联系电话:0797-2849660)。

             声明人:张国华    

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