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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林木采伐、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字解读】【图片解读】【动漫解读】【在线访谈】【政策简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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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府办发20252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寻乌县林木采伐、经营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寻乌县林木采伐、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5226日县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412

寻乌县林木采伐、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采伐、经营管理,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含竹林,下同、林木含竹林,下同采伐含采挖,下同和木材含毛竹,下同的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和其他采伐。

第四条 森林采伐,应当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下达全县的森林采伐限额执行,不得突破。不可预见的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需超采伐限额,必须向省林业局申请不可预见类森林采伐指标。

第五条  按照县政府批准发布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规划林地上胸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实施采伐,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采伐毛竹、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交通、城建等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森林,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第二章  森林、林木采伐管理

第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适度放宽人工商品林采伐政策。在人工商品林年采伐限额90%以内,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按照林木排序原则合理安排人工商品林的主伐和抚育采伐。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预留的10%用于解决灾害材、森林经营活动项目等其他采伐类型的林木采伐。

对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八条 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其他主伐、更新采伐年龄仍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坡度5度以下的山场,一次皆伐面积应当控制在450亩以内,坡度6-15度的山场,一次皆伐面积应当控制在300亩以内,坡度16-25度的山场,一次皆伐面积应当控制在150亩以内,坡度26-35度的一次皆伐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亩;坡度35度以上的禁止皆伐。

人工商品林郁闭度在0.9以上的幼龄林和郁闭度0.8以上的中龄林进行抚育采伐。伐后郁闭度保留0.6以上,不能造成天窗。

第九条  低产商品林改造采伐对象为立地条件好、有生产潜力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材林:

郁闭度0.3以下;

经多次破坏性采伐、林相残破、无培育前途的残次林;

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萌生林;

有培育前途的目的树种株数不足林分适宜保留株数40%的中龄林;

遭受严重的火烧、病虫害、鼠害和雪压、风折、雷击等自然灾害且没有复壮希望的中幼龄林。

第十条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登记造册,林权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林权所有者需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技术性抚育采伐和清理火灾木、疫木及自然灾害受损木等确需采伐集体林地上的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证并于当年或次年完成补植补造。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公益林抚育采伐前林分郁闭度不得小于0.8采伐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

第十二条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除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需要,以及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外,禁止采挖下列区域或类型的树木:

古树名木;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

省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

坡度35度以上林地上的林木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规定禁止采挖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木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组织除治性采伐的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后,确实无法或者难以及时收集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的,经所在地村组将拟采伐林木的权属、地点、树种、林种、面积、蓄积等信息公示满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可以凭村组出具的林木权属内容材料、公示佐证材料及依法编制并批准的年度防治方案直接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防治方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五条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同一小班集体人工商品林蓄积量不足30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采伐零星林木、农民自用材、经济林木的,一律使用《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公益林采伐、国有林采伐必须进行采伐作业设计。采伐作业设计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和《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由省林业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需提交材料:林木采伐申请书、山林权属证明、伐区作业设计文件。采伐申请者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属上年度有采伐迹地更新任务的必须提交更新合格证明。

属征占用林地上林木采伐的,必须提供依法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第十七条  采伐申请者所提交的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核查是否公益林、是否在自然保护区内,有无林权纠纷,核对合同约定的经营者、地名、面积、树种、经营期限等要素和林权证登记内容是否相符。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在受理地点公示栏和采伐林木所在县、乡、村公开栏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实行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引导林农依法依规采伐利用森林资源,督促其伐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

(镇)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森林资源的源头监管,积极引导林木经营者依法依规采伐利用森林资源;组织调动村级组织和护林员,进行辖区内林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上报,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采伐后要进行全面验收,并递交验收报告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和伐区更新质量抽查,建立采伐失信名单,并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

第三章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第十九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二十条  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的木材经营企业信息推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木材加工企业单位应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对原材料的入库和成品、半成品的出库应先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防止乱收乱购现象发生。同时,应加强木材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每季度应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检查的重点是木材加工经营企业的木材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核对企业库存和木材原料来源是否合法。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问题的应及时报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同时,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实现监管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税务等监管部门要依职能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的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的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根据《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准,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2025511日起施行(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3年。《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林木采伐、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寻府办字〔202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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