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等要求,我县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了各单位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9件,废止的62件,失效的31件,应予修改的2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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