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寻府发〔2023〕5号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于2023年3月2日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寻乌县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每年的4月至11月为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各类枪支、爆炸物、毒药、捕猎夹、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电击或者诱捕装置、猎套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和工具猎捕;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诱捕、火攻、烟熏、挖洞、设陷阱、仿声、网捕、捡蛋、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四、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和江西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五、猎捕审批
所有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均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在禁猎期和禁猎区约束范围内,原则上不予审批,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除以上情形之外,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寻府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举报电话:寻乌县林业局 0797—2842033
寻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0797—2846686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