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府办发〔2022〕1号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稀土新材料产业发展
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寻乌县稀土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月12日
寻乌县稀土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充分发挥寻乌县稀土资源优势,做大做强稀土产业集群,增强我县区域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稀土产业扶持政策,现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注册成立稀土废料回收企业
对在我县注册设立稀土废料回收企业并在寻乌缴纳税收的,按企业所缴纳税收,奖励一定资金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导致我县税收流失的,取消税收奖励政策。
二、规范稀土废料回收及利用企业凭证管理
(一)规范稀土废料回收及利用企业监督管理。稀土废料回收及利用企业必须据实使用合法有效的税收凭证收购稀土废料,不得使用自制凭证收购稀土原矿。县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稀土废料回收及利用行业的监督管理。税务部门每月开展一次稀土废料来源缴税情况核查;县工信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配合,每月开展一次稀土废料实物查验;县生态环境局加强对稀土废料回收及利用企业的排放物检测。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查处,同时取消其使用自制凭证资格。
(二)规范稀土废料回收凭证管理方式。稀土废料回收及利用企业的资格备案、动态管理、实物查验、填开统一格式自制凭证所附资料等管理要求,比照赣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矿产品加工企业使用统一格式的自制凭证管理办法》执行。
1.备案登记的表格改为《寻乌县稀土废料回收及利用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1),实地查验环节所使用的表格主要内容及格式不变,名称改为《寻乌县稀土废料回收及利用企业购进县外稀土废料实地查验单》(附件2)及《寻乌县稀土废料回收及利用企业购进县外稀土废料证明单》(附件3)。
2.稀土废料查验机构按照市政府下发的《矿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统一格式的自制凭证管理办法》要求,对稀土废料回收及利用企业回收废料在县内实物查验。
3.稀土废料回收及利用企业提供查验的化验单必须对所有计价元素进行检测确认。
(三)规范相关凭证管理。稀土废料回收及利用企业应规范使用《稀土废料回收经营企业购进县外稀土废料实地查验单》《稀土废料回收经营企业购进县外稀土废料证明单》,所有凭证按规定格式由检查机构印制,统一使用。
(四)以上政策凡与上级和本级相关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如果上级另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其他政策参照通用设备产业扶持政策执行。本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执行期限暂定为五年,此前出台的《寻乌县稀土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十九条(试行)》(寻府办发〔2015〕21号)即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