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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农业招商政策的通知【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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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府办20233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农业招商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寻乌县农业招商政策》经2023213日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提请2023220日县委第35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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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农业招商政策

为切实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招引一批实力强、活力足的企业来寻投资,加快我县现代农业发展进程,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重点招商范围

招商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及招商引资条件,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投资、税收与就业贡献的项目。

二、项目准入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农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且连片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的农业项目。

(二)招商引资项目须进行申请认定,由分管农业县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预审,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三)本优惠政策的兑现以企业履行合同条款为前提,企业未履行合同则不予奖补

三、用地保障政策

(一)设施农业用地支持

对招商引资企业投资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附属、辅助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政策(不占基农田,少占耕地)直接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优先保障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用地。

(二)加工用地扶持

企业依法通过公开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发展农产品加工项目且亩均投资达160万元/亩以上的,在企业缴清土地款及所有税费后,由县财政根据土地实际出让价对超出1.5万元/亩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款项待项目建设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并经核定后兑现。

(三)入驻园区优惠政策

对入驻我县深寻农产品加工产业园或云上橙·中国(寻乌)柑橘科学园标准厂房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寻乌县两园企业准入、管理、退出办法(试行)(寻府办字202316执行,入驻其他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参照现行工业招商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四、农业产业招商政策

(一)种植奖补

1种植水稻奖补:种植水稻的奖补政策由县政府每年根据上级政策另行制定。

2钢架大棚奖补:按县统一规划要求建设的高标准三膜连栋钢架大棚经县财政、审计、住建、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建棚价格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万元/亩。每100亩种植基地允许配套建设3亩以内的育苗棚,经县财政、审计、住建、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育苗棚实际建设价格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补助2022年以前的按已签订的合同和出台的政策兑现。

3滴、喷灌设施奖补:按县统一规划要求建设的高标准三膜大棚内建设滴喷灌设施经验收后滴灌按50/喷灌按200/亩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叠加奖补。

4引水井奖补:种植基地以50亩为单位,每建一口引水井按实际建设价格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口引水井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养殖奖补

1牛羊规模养殖奖补:养殖规模年存栏达5000头以上(含)牛、羊的企业,引进良种种牛、种羊经核验后分别按1200/200/据实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数量不得超过年存栏规模的30%

2标准化牛、羊栏舍奖补:对新建标准化牛、羊栏舍达8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牛、羊栏舍分别按100/平方米、5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养殖加工建设奖补:对年屠宰肉牛达到10000头(含)以上、肉羊8000只(含)以上的企业,建设屠宰加工厂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加工奖补

1加工设备补助:新购置加工设备且每台(套)单价金额在50(含)100(不含)以内的给予购置金额3%的一次性补助100(含)500(不含)以内的给予购置金额10%的一次性补助500(含)以上的给予购置金额2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基础设施补助:加工基地框架混凝土结构厂房部分,县财政给予250/平方米进行一次性补助;加工基地三通一平政府负责,或者由企业先行实施,县政府据实给予补助

(四)出口奖补

1企业外贸出口奖补:企业当年外贸出口额超过700万元部分,县财政按照4.28/千元给予扶持奖励,单个企业50万元封顶。

2当年新增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额达350-700万元(不含)的,县财政一次性扶持奖励1万元;达700万元以上(含)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2万元。

五、果业产业招商政策

(一)蜜桔基地建设补助。连片种植200亩以上,符合生态建园标准的蜜桔精品基地,可享受以下政策:

1建设主体按标准建园,经申报验收合格后,安排相关整合资金,以项目化的形式完善基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2协助建设主体包装项目,向上争取项目资金。

3新安装水肥一体化设施的果园,经验收合格的给予200/亩一次性补助

4.新安装太阳能杀虫灯的(按20/盏标准安装),每盏补助300元;新安装插电式杀虫灯的,每盏补助50元。

5新安装果园运输轨道,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长度在享受农机补贴的基础上给予20元/米一次性补助。

(二)种业资源奖补

1.优新品种培育:培育出经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在当地具有推广价值的优新品种,给予30万元/个的一次性补助;培育出经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经农业农村部公告,在当地具有推广价值的优新品种,给予50万元/个的一次性补助。

2特色良种繁育:经申报同意,具有技术、原种支撑的企业新建百香果、猕猴桃、鹰嘴桃、甜柿等良种繁育基地5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并正常繁育苗木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的20%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果品加工奖补

1加工设备。新购置果品内部品质无损伤检测分选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设备总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农机补贴除外),每个主体50万元封顶。

2新购置无人机用于果业生产的,经现场查验购置票据和实物后,在享受农机补贴的基础上按购机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林业产业招商政策

(一)油茶种植奖补。油茶新造(1-3年龄)每亩补助1000元,分三年补助到位;提升(6-11年龄)每亩补助300元,分三次补助(当年提升补助200/亩,第二年补助50/亩,第三年补助50/亩);低改(12-50年龄)每亩补助600元,分三次补助(当年改造补助400/亩,第二年补助100/亩,第三年补助100/亩)。

(二)造林补贴。在林地上新种植乔木林,连片造林面积1亩以上,符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标准,经验收合格后补助800/亩。

七、普惠性政策

(一)信贷支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协调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财园信贷通等融资平台为农业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县财政按照《寻乌县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实施细则》(寻农业振兴贷〔20203号)规定进行贴息,信贷周期最长为3年。

市级以上(含)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信贷支持;市级以下最高可给予800万元的信贷支持。

(二)税收支持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县本级实得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用于产品研发。

(三)规费减免支持。对新投资(含增资扩产)项目涉及林业、自然资源、水保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全额缴纳县财政按县本级实得部分90%为限奖励给企业(人防费除外)

(四)就近入学支持。安排农业招商企业相关人员(法人、高层管理人员、股东)子女就近入学。

(五)保费支持。对参加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企业,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给予补助。

(六)农机补贴奖补在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按企业所得农机补贴金额50%进行一次性补助。购置无人机用于果业生产的不得重复享受此项政策。

(七)其他普惠性政策按现已出台招商引资和农业产业奖补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

八、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含人才)

(一)科技创新主体培育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下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其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到期重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县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严格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3独角兽、瞪羚企业扶持政策。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跨梯次企业差额部分补齐奖励

(二)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政策

1科技创新平台政策。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科技创新载体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县财政给予其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由县财政给予其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双创示范基地政策。对新认定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由县财政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科创飞地政策。对新认定的市科创飞地,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运营奖补经费15万元。

5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对获批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研发投入政策。对有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按其研发费用的3%进行补助,每个企业年度享受县级财政研发后补助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

1购买科技成果奖励政策。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购买科技成果,并在平台上完成资金交易,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我县实施产业化的,按线上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重大科技成果及项目产业化政策。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在寻乌产业化,经论证评估后,按照产业化投资规模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支持,配套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土地。

(四)科技项目奖补政策

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的,由县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由县财政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承担省级重大科技研发专项项目的,由县财政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承担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的,由县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承担地方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的,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资金补助的,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政策

1专利创造政策。获新授权发明专利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对专利权人奖励10万元/件。

2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政策。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科技创新人才政策

1科技创新人才培育政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0万元、5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成功申报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领军人才项目、青年人才项目的,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苏区之光人才计划项目入选人员团队,或成功申报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项目的,由县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育政策。对入选赣州市工业企业技术革新优秀团队或个人,及获评赣州市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团队(个人),由县财政给予该团队或个人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工作站政策。对新创建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周末工程师政策。对经市级认定授牌的周末工程师人才驿站,每引进1名服务次数(时间)和成效达到规定条件的周末工程师,由县财政给予驿站1万元奖励,单个驿站每年奖励累计不超过5万元,专项用于周末工程师交通保障、餐饮住宿以及办公管理等开支。

九、农业品牌建设政策

(一)品牌创建奖补。对获得无公害、富硒、绿色、有机品牌认证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3万元、4万元、8万元奖励。

(二)标准体系奖励。支持和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和执行赣鄱正品”“圳品等地方、行业标准,创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对首次获得赣鄱正品”“圳品品牌认证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名特优新品牌奖励。对获得省部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国家级优质农产品的经营主体,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其他政策

(一)其他政策支持。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中央、省、市相关部门的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发展,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对符合以上所述多项奖励的,择其标准最高的一项予以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本政策与县内出台的其他政策如有重复、重叠的,企业可自行择一选择,不得重复享受。

(四)符合本政策奖补规定的企业先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审计、城投集团、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查审核认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向企业兑现。

(五)本政策如因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并对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如与国家、省、市其他政策条款内容重复,按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本政策汇编解释权归县农业农村局。

(七)本政策汇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