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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告【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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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告

寻府发〔202216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和较高的经济价值。古树多为珍贵树木、珍稀和濒危植物,在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中有着不可替代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二、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三百年以上五百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三、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禁止有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1禁止砍伐,擅自迁移。

2刻画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

3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

四、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五、古树名木是社会的宝贵资源,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包括:

1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注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3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株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对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级保护古树的,处每株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三级保护古树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罚款。

6其它行为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分不同保护级别处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7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因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举报电话:寻乌县林业局  0797-2842033  

寻乌县公安局  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