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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伤一定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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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伤一定是工伤吗?

一、情景再现

黄某家住寻乌县县城某小区,202311101745分,黄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从工作单位出发前往寻乌县城北新区小学准备接其女儿回家,黄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县国土大楼门口圆盘、新罗大桥等地,而当黄某驾驶摩托车经过家住小区时并未径直回家,而是继续往县城北新区小学方向行驶,当日18时许,当黄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寻乌县长宁镇新东大道蓝湾里小区辅道路段时,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黄某左小腿受伤。

二、调查处理

2023119日,黄某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对黄某提交的资料进行了审核并作出受理决定。县人社局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经过向黄某本人及其两名同事调查取证,了解了当日黄某的受伤事实经过,同时通过前往黄某现场指认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发现:黄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离其小区约700米。根据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当事人黄某在此次的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经县人社局调查后作出以下结论:因黄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从单位下班后回家的合理路段,黄某在此次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三、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黄某下班后前往学校接其女儿回家,从时间上而言,属于合理时间,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上,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但黄某驾驶摩托车经过家住小区路段时并未回家,而是离开小区门囗路段往北行驶,其主观目的是去小学接小孩,在从小区前往小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已不在从单位下班后回家的合理路线上,并非属于下班后顺路接女儿回家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被认定为工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需要在合理的时间。什么叫合理时间?比如用人单位规定830分上班,你家距离公司有10分钟的车程,一般而言,你在730分至830分之间去上班属于合理时间。

(二)需行驶在合理路线。什么叫合理路线?首先,该条线路必须是在你(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如租房)、单位宿舍和工作地之间;其次,该条线路必须是常规路线。比如从你的居住地到工作地是一条直线路程,那么选择该条线路上班为合理路线,而不是故意绕路去走非常规路线。

(三)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是非主要责任。如果你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是全责或者主要责任,那么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如果是自己骑车摔伤呢?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工伤,但如果不是因为自身原因摔伤(比如因道路塌陷、窨井盖未盖导致骑车摔伤等等),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后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则可以前往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四)法律提醒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寻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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