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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种植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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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落实奖补政策。坚持“谁种植补贴谁,不种植不补贴”的原则,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112/亩、稻谷补贴按60/亩·季的标准发放给种植主体(政策性流转设施农业用地除外)。

2.支持规模经营。对规模种植粮食作物(主要是水稻、玉米、红薯、大豆)的种植大户(合作社、公司),给予以下奖励政策:

1)对集中连片种植粮食作物50亩(含)以上的,奖补300/亩·季。

2)对申请并经乡(镇)备案,经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的集中连片种植水稻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给予100/亩·季土地流转奖补。

3)对水稻种植实行全程机械化的新购买农机,除享受国家购机补贴政策外,再按补贴金额的20%给予补助。

4)优先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优先安排“乡村产业振兴信贷通”贷款。

3.支持抛荒耕地复垦复种。实行村级包干责任制,以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为第一复垦复种主体,对复垦抛荒耕地(指水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经县、乡验收合格的,按400元/亩标准奖补。

4.鼓励中稻+再生稻种植。对实施“中稻+再生稻”种植的种植主体,按15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5.鼓励品牌打造

1)对粮食经营主体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品牌,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4万元奖励、5万元奖励。

2)对粮食经营主体经营面积达500亩以上获得富硒品牌认证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3)对粮食经营主体获得省部级名牌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国家级优质农产品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6.落实农业保险政策。按实际水稻种植面积投保,保险金额400元/亩,费率5%,保费20元/亩。

奖补资金从上级下达的稻谷补贴资金中列支,水稻保险保费来源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惩处措施

1.对抛荒两年以上(含两年)的耕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收回原农户的耕地经营权,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稻谷补贴。

2.对通过复垦的抛荒耕地,一律种植粮食作物(如水稻、玉米、红薯、大豆),禁止种植其它农作物。

3.对通过流转的复垦耕地,若农户需重新恢复耕地使用权,需补交相关的复垦费用,具体复垦费用标准由乡、村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