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府办字〔2021〕46号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
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寻乌县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6月8日县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6月17日
寻乌县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新时代能源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实现光伏项目建设与我县城乡环境整治有机结合,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近期光伏发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能源〔2020〕1105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优化申报流程
户用光伏项目是指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填写《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项目设计方案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业主将《申请表》、并网申请资料(见附件2)一并报县供电部门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县供电部门每季度将备案项目抄送县发改委留存。
二、规范建设管理
(一)规划建设管理
1. 户用项目建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相协调。
2. 严格控制在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传统村落、旅游街区、铁路、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沿线等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3. 严禁以发展太阳能光伏产业为由,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建筑。
4. 其它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户用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项目设计管理
1. 安全性要求
(1)应综合考虑防雷接地措施及接地电阻要求,接地电阻应符合防雷设计标准;
(2)应进行房屋等级分类,验证项目可行性和结构安全性;
(3)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应超过该安装屋面的最高点,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30cm;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2.2m;
(4)光伏发电系统的支架及其支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及抗腐蚀能力,并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
2. 美观性要求
(1)光伏组件应按集中优先、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的原则进行布置;
(2)主入口、重要集散广场及景观节点等区域的家庭屋顶加装光伏发电系统时,应严控安装的形式与色调,并做加装后效果视线影响分析;
(3)平屋面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时,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
(4)应根据建筑屋面现状与安装光伏组件的数量进行屋面布置的深化设计:应在施工图上组件排布体现尺寸,同时体现组件与建筑边沿,组件之间,组件与障碍物之间的尺寸,应进行电气线路图及电气原理图的设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
3. 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面积情况
(1)砖混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砖木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
(2)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
(3)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4)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5)其他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的情形。
(三)安装服务管理
1. 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执行,并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利益相关人无异议。
2. 安装服务企业应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县发改委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
3. 安装服务企业在本县范围内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以及明确的服务流程、服务资质。
4. 安装服务企业应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安装和运维人员应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应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并确保持证上岗。
(四)安全施工管理
1.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各阶段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道路畅通,确保消防措施落实,满足区域工程施工管理相关规定。
2. 现场施工过程中应保障屋顶业主和施工人员安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符合如下要求:
(1)施工人员应佩戴保险绳、防滑鞋和安全帽;
(2)施工人员严禁在雨雪、大风天气进行施工作业;
(3)施工人员在酷暑天气施工应做好防暑措施;
(4)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5)施工区域应设立安全警戒,吊装区域应有专人警戒。
3. 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显要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五)项目并网及验收
项目竣工后,业主可向供电公司申请先行并网,并按程序向当地乡(镇)政府申请验收。各乡(镇)在接到验收申请后,要适时组织当地供电所对本乡(镇)建成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集中验收,并填写验收表(附件3)。因项目存在问题导致验收不通过的,业主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业主承担,整改完成后,方可再次申请验收。
(六)事后监督检查
县发改委每季度应对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抽查复核验收,抽查比例为每季度申请安装项目的50%。对于屡次整改不到位的施工企业,县发改委要进行约谈,并视情节严重取消其备案资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要求规范我县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优化项目审批,严厉打击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户用光伏产业有序发展。
(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对项目申报、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确保项目按规范建设,尽早发挥效益。
(三)县内各户用项目光伏主体应重视项目安全,严格质量标准,规范服务流程,做好长期运维保障,真正使群众享受实惠。
附件:1. 寻乌县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
2. 并网申请资料清单
3. 寻乌县户用光伏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表
附件1
寻乌县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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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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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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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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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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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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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选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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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 |
□框架 □砖混 □其它 |
屋顶承载能力Kg/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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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利用屋顶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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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光伏电站装机容量(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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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承诺事项 |
本人已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建设光伏电站可能带来的风险。承诺申报屋顶光伏电站内容真实可靠,屋顶产权明晰,具备装设光伏电站条件。承诺严格按照能源管理部门要求及程序申报补助资金,承诺严格按照发电量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并将主动配合政府检查。 (居民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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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承诺事项 |
我司承诺向居民提供的屋顶光伏电站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不影响对电网和居民家庭安全。承诺为居民提供维修服务。并就屋顶光伏电站建设、运行服务等事项接受能源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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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单位(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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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部门并网意见 |
单位(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乡(镇)人民政府、县供电部门、代理商、居民各一份。
附件2
并网申请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名称 |
备注 |
1 |
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或士兵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外国护照、外国永久居留证(绿卡),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书等。(提供原件) |
申请时必备 |
2 |
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或乡镇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产权所有人)等。房屋产权所有证、购房合同、租赁协议提供原件,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法院判决文书可提供复印件 |
对于实现政企信息联动,自动获取客户用地权属证明的,可不需要客户提供;对于未实现政企联动,如客户申请时未提供用地权属证明的,在签署承诺书后受理申请 |
3 |
客户承诺书(如果客户申请时提供了与用电人身份一致的有效产权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可不要求签署该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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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业主委员会、物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 |
住宅小区居民使用公共区域建设分布式电源时必备 |
备注:1. 变更用电时,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2. 提供的各项资料均需在有效期限内。
附件3
寻乌县户用光伏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表
县 乡(镇) 村
安装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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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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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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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机容量(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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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件品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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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变器品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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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出口电表编号 /上网电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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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日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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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完成总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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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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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户验收意见 |
验收人: 年 月 日 |
安装服务公司意见 |
验收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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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验收意见 |
验收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供电所验收意见 |
验收人: 单位(盖章): 年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涉及对象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