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型客车、大型货车、校车机动车驾驶人审验6
机动车业务10
九、机动车所有人因住所迁出或迁入(实行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13
违法处理业务17
驾驶证业务
一、初次申领
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一寸近期(6个月内)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八张。
提示:
1、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8)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9)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10)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1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12)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之前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的准驾车型基础上,自2022年4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供居住证明。
4、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且在有效期
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
试的次数各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5、申请人需到医疗机构体检,《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实现联网核查的,可免予提交纸质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二、变更考试地
自2022年4月1日起,申请人初次申领、增驾小型汽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类,但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的),在原考地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居住地发生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考试地,在现居住地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申请变更考试地不得超过三次。
提示:
申请人属于增加准驾车型变更考试地的,应当先办理转入换证后再办理变更考试地。
在原考试地已报名但尚未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在现居住地重新报名考试。
三、换证、补证
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可容缺办理);
3、一寸近期(6个月内)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二张。
提示:
1、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机动车驾驶人需到医疗机构体检,形成电子版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2、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补领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4、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持有AB类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C1)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C2)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持有重型牵引挂车(A2)驾驶证的,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C6)准驾车型。
5、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F)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
车、大型货车、校车机动车驾驶人审验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可容缺办理)。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身体条件情况;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考试情况。
提示:
1、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学习,到医疗机构体检,形成电子版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
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3、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4、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5、2020年6月底在全国全面推广驾驶人审验互联网上学习应用。
审验教育可以采取现场教育和网络教育开展。属于校车驾驶人及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9至12分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采用现场教育形式开展审验教育。
五、恢复驾驶资格
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一寸近期(6个月内)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三张。
提示:
1、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2、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3、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
4、申请人需到医疗机构体检,《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实现联网核查的,可免予提交纸质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六、满分学习和考试
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
3、一寸近期(6个月内)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二张。
提示: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
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
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对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属于初次取得汽车类或摩托车类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在实习期内被扣满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注销实习准驾车型。
2020年6月底在全国全面推广满分学习互联
网上学习应用。
机动车业务
七、注册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交警查验区交验机动车;
2、机动车所有(代理)人身份证明;
3、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4、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国产改装机动车或使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还需要提供底盘合格证或进口底盘《货物进口证明书》);
5、属于进口机动车,由海关监管的则须提交海关监管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6、属于罚没走私车,则须提交海关总署签发
《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通过联网核查);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部分车型通过联网核查)。
提示:
1、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办理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注册登记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的证明,同时车辆的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须符合规范和标准。
3、国产机动车出厂后及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还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5、属于公务车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还应出具《机动车上牌通知单》。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八、转移登记
应提交的资料:
1、现机动车所有(代理)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者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交警查验区交验机动车;
7、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提示:
1、应当交回原机动车号牌。
2、属于公务车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还应出具《机动车上牌通知单》。
九、机动车所有人因住所迁出或迁入(实行转
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所有(代理)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交警查验区交验机动车;
5、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提示:
1、机动车转籍适用于非营运9座以下小微型载客汽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因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在转入地车管所、转出地车管所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
2、2020年11月20日起推广摩托车转籍信息实行网上电子化转递,无需提交纸质机动车档案。
十、抵押登记
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抵押合同;
4、抵押权人出具的业务委托书。
提示:
自2019年6月1日起,抵押权人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抵押登记,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合同、抵押合同可以使用电子印章。
十一、解除抵押登记
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抵押权人出具的业务委托书。
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如是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抵押权人还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提示:
1、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2、自2019年6月1日起,抵押权人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抵押登记,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合同、抵押合同可以使用电子印章。
十二、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申领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部分车型通过联网核查);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通过联网核查)。
提示:
(1)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在实行6年内6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将6年以内的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对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
(3)自2019年6月1日起,实行摩托车全国
通检和6年免检。跨省异地检验不再提交异地
检验委托书。对6年内免检摩托车,允许跨省
(区、市)异地申领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检验,行驶证副页上不再签注检验有效期。
违法处理业务
十三、现场处罚业务处理
1、民警现场出具了简易处罚决定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银行缴纳罚款或通过互联网登陆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jx.122.gov.cn)或者登陆“交管12123”手机APP,在违法处理业务里面点击缴纳罚款,选择“本人待缴”或者“他人待缴”,输入处罚决定书编号缴纳罚款。
2、民警现场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携带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法律文书载明的违法处理地点接受处理。
十四、电子监控记录交通违法处理
1、公安交警部门的违法处理中心(窗口)处理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前往违法处理中心(窗口)接受处理。
2、登陆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处理(jx.122.gov.cn)
登陆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jx.122.gov.cn),注册登陆后,点击“违法处理业务—电子监控违法处理”进行处理。
3、通过手机APP进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赣州公安交警”或者登陆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jx.122.gov.cn),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登录后,点击“违法处理业务—电子监控违法处理”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