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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文峰乡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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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文峰乡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细则》(暂行)

文峰乡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细则》(暂行),此政策于2022年78日,由乡政府研究同意,并于81日发文正式实施。

一、制定《细则》的政策背景、出台目的及依据

为不断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赣办发〔2020〕34号),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发〔2020〕7号)、江西省民政厅等6部门印发的《江西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赣民字〔2020〕3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以及《赣州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暂行)》(赣市府办发〔2021〕16号)和《寻乌县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细则(暂行)》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细则的重点内容

(一)明确救助对象类别。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特困人员;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低保边缘家庭;5.支出型困难家庭;6.受灾人员;7.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8.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9.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二)明确救助对象认定程序

1.通过网络或者向就近的村民委员会和乡社会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文峰乡人民政府负责审核确认是否能认定为社会救助对象,确认结果在社会救助成员单位中共享互认。

4.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在其所在地的村务公开栏、电子屏等场所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媒体公布。

(三)明确救助对象取消程序
    文峰乡人民政府对认为社会救助对象符合取消情形,应当作出取消其社会救助对象身份资格、停止救助的决定,并在所在村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之后正式取消,同时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备案。

细则对社会救助对象认定过程中的财产、收入和家庭成员等方面的构成、概念进行了详细表述和规范,对劳动能力、豁免情形以及乡村两级的具体实施进行了明确,有利于科学精准认定救助对象。

政策解读单位:文峰乡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地址:文峰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797-284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