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
二、适用范围
全县
三、设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申请条件
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五、申请材料
寻乌县冬春需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
六、办理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村(局)委员会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二)办理具体流程
户报:受灾群众到所在的村(居)委员会填写《寻乌县冬春需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
村评:村(居)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乡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员会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县应急管理。
县备案:县应急管理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名单进行备案。
办理流程图
受灾群众申请
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报材料
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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