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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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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根据《江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赣金发〔2017〕2号)、《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灾减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18〕11号)和《赣州市政府金融办、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市金字〔2019〕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各乡镇统一组织农房保险投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要求9月25日前结束, 各乡镇要加强宣传引导,力争所有农户全覆盖。
二、承办机构
根据寻乌县2019-2021年度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服务项目招标结果,寻乌县农村住房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公司共同承办,具体承保乡镇情况分配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公司承保乡镇:文峰乡、桂竹帽镇、吉潭镇、澄江镇、罗珊乡、项山乡、南桥镇、留车镇、晨光镇、菖蒲乡、龙廷乡、丹溪乡。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公司承保乡镇:长宁镇、三标乡、水源乡。

三、保险内容

1、保险对象:具有本县农村户籍的所有农户且在农村范围之内拥有住房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保险期限:一周年。

3、保险标的:农户自有且常年有人居住的砖瓦结构及钢混结构房屋属于保险标的范围。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保险人仅承担户主居住的一座房屋的赔偿责任。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和无人居住或正在建造的房屋,装潢、室内财产均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

4、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地震、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引起的倒塌或受损,造成农民房屋的损失,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5、保险费: 每户每年9元,其中参保农户缴纳3元,财政补贴6元。 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分散供养的“五保”人员),保险费由省、县两级财政全额补贴。

6、投保方式:为提高农村住房保险覆盖面,实行集体投保方式,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农户投保。

7、保险金额: 每户保险金额24000元,其中每间农房最高赔偿金额为4000元。

8、出险理赔: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时,由受灾农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承保公司报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和保险公司实地查勘并证明情况属实后,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引导和鼓励农户参加农村住房保险,提升灾后重建家园能力,是增强农民抵御灾害风险能力,健全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已列入省对市、县政府高质量发展工作综合考核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好此项工作。

2、注重工作衔接,稳步推进实施。按照《2019-2021年度江西农业保险总体工作方案》(赣金发〔2018〕10号)文件,农村住房保险列入农业保险范围,属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县金融工作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和承保机构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确保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3、加大宣传力度,规范理赔服务。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宣传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保险内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两家承办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保险条款理赔,通过优化定损流程、简化索赔资料、实行预付预赔、建立绿色通道等多种有效途径,切实缩短理赔周期,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在理赔过程中坚持合理、公正、主动、简便和有利于农户恢复重建的原则,切实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寻乌县金融工作局  寻乌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