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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乌县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更新时间:2024年10月24日) |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 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减免政策规定 | 备注 | |
| 一 | 教育部门 | |||||||||
| 中央立项 | 1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赣教发〔2018〕12号 | 公办幼儿园 |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 1.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县幼儿园):1500元/生.学期,即300元/生.月; 2.县城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及县城公办幼儿园:1400元/生.学期,即280元/生.月; 3.乡镇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及县城公办幼儿园:1200元/生.学期,即240元/生.月; 4.其他中心幼儿园及附属园:1000元/生.学期,即200元/生.月。 |
1.根据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减免收取保教费。对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给予全免; | ||
| 中央立项 | 2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赣教计字〔1999〕147号,赣教计字〔2003〕167号,赣发改价管〔2023〕442号 | 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 | 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 普通高中学费 1.县城高中:180元/生.学期; 2.省重点高中:400元/生.学期。 从2023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学费调整为县域公办普通高中:550元/生.学期。 普通高中住宿费 1.普通宿舍:80元/生.学期; 2.公寓式宿舍:180元/生.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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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立项 | 3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赣价行字〔1999〕147号,赣教计字〔1997〕90号,赣教计字〔2000〕117号,赣府厅发〔2000〕49号 | 中等职业学校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 学费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655号)执行 住宿费: 职业高中100元/生•学期,职业中专80元/生•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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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级立项 | 4 | 高校(含成人高校、中专、高职院校)招生录取费 |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 赣价费字〔1993〕88号,赣价费字〔2001〕4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42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274号,赣财综〔2015〕34号 | 高校(含成人高校、中专、高职院校) | 高校(含成人高校、中专、高职院校)学生 | 1.成人高校招生录取费:65元/人(该项费用由成人招生学校支付,学校不得将此项费用转嫁给学生); 普通高等学校的自费生、委培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及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包括函授、夜大学及非教育部门独立设置的函授学校)招生录取费50元/人。 2.普通高校、中专、高等职业学校材料打印费按30元/人(由各录取院校向省教育考试院缴纳,任何院校不得将此项费用转嫁给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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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公安部门 | |||||||||
| 中央立项 | 5 | 证照费 | ||||||||
| (1)外国人证件费 |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
| ①居留许可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441号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 |||||
| ②永久居留申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赣财综〔2004〕59号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 1500元/人 | |||||
|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赣财非税〔2018〕2号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 300元/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600元/证 | |||||
| ④出入境证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通字〔1996〕89号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 100元/证 | |||||
| ⑤旅行证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通字〔1996〕89号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 50元/证 | |||||
|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公办〔2022〕136号,赣价费字〔1994〕48号,赣价费字〔2001〕12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544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 |||||||||
|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544号 | 公安部门 | 需要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 每本120元,补发每本120元;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每次20元。 | 1.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自2021年6月10日起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 | ||||
| ②出入境通行证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 每证15元(三个月一次有效)、80元(一年多次有效)。 | 1.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自2021年6月10日起免征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员和深圳过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收费。 | ||||
|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赣财综〔2004〕2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544号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 1.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2.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60元/张;3.签注费: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非公务活动的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 |||||
|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赣财税〔2020〕33号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居民 | 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 |||||
|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9〕1133号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 3个月一次有效通行证40元/证,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电子通行证)200元/证,补办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电子通行证)20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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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台湾同胞定居证 | 缴入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 每证8元。 | |||||
|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6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 |||||
|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 缴入地方国库 |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赣价费字〔1992〕201号,赣价费字〔2000〕46号 | 公安部门 | |||||||
| ①居民户口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公安部门 |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 丢失补领、损坏补领户口簿5元/本;公共户口页1元/页 | 1.根据财综〔2012〕97号,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 |||||
| ②户口迁移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公安部门 |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 丢失补领、损坏补领户口准迁证、迁移证6元/证 |
1.根据财综〔2012〕97号,免征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 |||||
|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赣发收费字〔2006〕98号,赣财综字〔2006〕1号,赣财非税〔2018〕4号 | 公安部门 |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 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 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
1.根据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
|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 ||||||||
| ①号牌(含临时)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 ||||||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拖拉机)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 ||||||
| ③号牌架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 ||||||
|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4〕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拖拉机) | 需要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行驶证费、驾驶证费、登记证费 。 | ||||
|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 |||||
| 中央立项 | 6 | 外国人签证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办〔2022〕136号,国移民外〔2023〕1287号,赣价费字〔1994〕48号,赣计收费字〔2003〕337号 | 公安部门 | 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 | 按照国别对等、非对等签证收费标准执行。一、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1.零次160元/人、一次签证275元/人、二次签证/人417/人、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550元/人、一年多次(含以上)签证825元/人;2.零次、一次团体签证 130元/人,二次团体签证每人 170元/人;团体签证分离、增加、减少偕行人160元/人.次;4.改变签证种类160元;5.签证延期、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次;6.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二、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和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略) | 1.根据国移民外〔2023〕2134号,自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阶段性下调口岸个人签证签发、签证换发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的75%收取。即一次签证206元/人、二次签证/人313/人、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13元/人、一年多次(含以上)签证619元/人;自2023年12月31日起,下调普通签证中特区旅游签发和签证补发费用,特区旅游签证统一执行130元收费标准,签证补发统一执行160元收费标准,执行免签证费国家及塞尔维亚除外,塞尔维亚执行14元收费标准。 | ||
| 中央立项 | 7 |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公办〔2022〕136号 | 公安部门 | 申请人 | 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证书200元。 | |||
| 三 | 民政部门 | |||||||||
| 中央立项 | 8 | 殡葬收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230号,寻发改字〔2023〕234号 |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处(所)、殡葬服务单位) |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 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1727元/具,即遗体接运费320元、遗体火化费867元/具(不分炉型)、遗体冷藏费(三天内)160元、普通骨灰盒200元、骨灰寄存费(一年内)180元。 | 实行五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保障(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公职人员、社保人员除外) | ||
| 四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 ★ | 省级立项 | 9 |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答辩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 | 人社部门 |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请人 | 一、评审费 1.高级: (1)评审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评委会,每人300元。其中:评委会的评审费用为230元,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费用70元(其中:省人事厅40元,申报单位30元);对于设区市上报的材料,省人事厅20元,设区市人事局20元,县人事局30元。 (2)评审人数在100人以下的评委会,每人350元。其中:评委会的评审费用为280元,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费用70元(其中:省人事厅40元,申报单位30元;对于设区市上报的材料,省人事厅20元,设区市人事局20元,县人事局30元)。 2.中级每人150元。其中:评委会用于评审的费用为125元。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的费用25元(属于设区市评审的材料,设区市人事局10元,县人事局15元)。 3.初级每人80元。其中:评委会用于评审的费用为70元,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费用10元。 二、答辩费高级每人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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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级立项 | 10 | 社会保障卡补(换)卡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赣财综〔2012〕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470号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障卡领取者 | 1.初次领用社会保障卡时免收工本费,对遗失或损坏社会保障卡要求补(换)卡的持卡人按每张32元的标准收取。 2.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免交工本费,按10元/张标准收取押金。临时社会保障卡完好无损退卡时应退还押金,临时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毁的押金将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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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自然资源部门 | |||||||||
| 中央立项 | 11 | 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 600-30000元/亩,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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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立项 | 12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赣税发〔2021〕96号 | 所在地税务机关 |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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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立项 | 13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赣财非税〔2019〕8号,赣财非税〔2019〕9号 |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1.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3.根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4.根据财税〔2019〕5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5.根据财税〔2019〕45号,自2019年7月1日起,(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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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立项 | 14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县国土资源部门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水田:16万元/亩;旱地:8万元/亩。 |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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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中央立项 | 15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赣财非税〔2016〕1号,赣发改收费〔2018〕11号 |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1.每户每月用水量35吨(含35吨)以内0.8元/吨;月用水量超出35吨的,超出部分1元/吨; 2.行政事业用水:0.8元/吨; 3.工业用水 (1)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收取0.8元/吨; (2)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收取0.12元/吨管网运行维护费; (3)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4.经营、基建用水:1.0元/吨; 5.特种行业用水:1.1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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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立项 | 16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赣税发〔2021〕96号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 向城镇处理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1.城镇居民、城镇暂住人口 3 元/户·月,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2.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单位上年度在册干部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2 元/人·月,由单位、业主按年一次性缴纳(单位内部设有食堂、餐饮机构产生厨余垃圾的,参照行业标准另行收取,在我县厨余垃圾处理行业标准出台以前,暂时按 70 元/吨的标准另行收取垃圾处理费)。 3.企业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垃圾量,按 70 元/吨的标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垃圾量稳定且有条件的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4.粮油、副食、五金、百货、服装、药材、电子游戏、理发店等商铺的垃圾处理费,营业面积在 50 ㎡(含 50 ㎡)以内按 10 元/店·月的标准征收,营业面积 50 ㎡以上的以 10 元/店·月为基数,每增加 1 ㎡增加 0.2 元/㎡·月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有条件的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5.KTV、舞厅、饮食店、水果店、废品收购、汽车配件、建筑装潢等商铺的垃圾处理费,营业面积在 50 ㎡(含 50 ㎡)以内按15元/店·月的标准征收,营业面积50㎡以上的以15元/店·月为基数,每增加 1 ㎡增加 0.3 元/㎡·月的垃圾处理费。规模较大的商超、家具、饭店也可选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垃圾量,按 70 元/吨的标准征收(产生厨余垃圾的,参照行业标准另行收取,在我县厨余垃圾处理行业标准出台以前,暂时按 70元/吨的标准另行收取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有条件的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6.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住宿部等经营场所以及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医院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床位数 1.5 元/月·床位的标准收取,也可选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垃圾量,按 70 元/吨的标准收取(产生厨余垃圾的,参照行业标准另行收取,在我县厨余垃圾处理行业标准出台以前,暂时按 70 元/吨的标准另行收取垃圾处理费)。 7.其他类型的临街店面,按 10 元/店·月,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 8.外来展销会、演出等按 1.00 元/平方米·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 9.农贸市场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垃圾量,按 70 元/吨的标准,由市场承包运营单位负责缴纳。 10.其他行业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垃圾量,按照 70 元/吨标准缴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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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立项 | 1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赣财税〔2020〕34号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 1.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0.04—1.5元/平方米·天,分城市类别、区域、道路登记等,具体详见赣价费字〔1994〕10号。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赣建城〔2001〕28号和赣建城〔2006〕41号。 |
1.根据赣财税〔2020〕34号,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
| 七 | 交通部门 | |||||||||
| 中央立项 | 18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赣交财务字〔2018〕65号,赣交财务字〔2019〕93号,赣交财务字〔2020〕40号、41号,赣交规字〔2023〕12号 | 交通部门 |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 1.高速公路客车收费标准:一类客车(车长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不大于9人的载客汽车)0.45元/公里;二类客车(车长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0.8元/公里;三类客车(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不大于39人的载客汽车)1.15元/公里;四类客车(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不少于40人的载客汽车)1.5元/公里。 2.高速公路、九江长江公路大桥(二桥)货车车(轴)型分类及收费标准:一类货车(总轴数为2轴,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0.45元/公里;二类货车(总轴数为2轴,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0.947元/公里;三类货车(总轴数为3轴)1.456元/公里;四类货车(总轴数为4轴)1.911元/公里;五类货车(总轴数为5轴)2.071元/公里;六类货车(总轴数为6轴)2.432元/公里;六轴以上超限运输货车,在六轴货车收费系数的基础上,按照每增加一轴,收费系数增加0.180元/公里的方法计收。 3.高速公路、九江长江公路大桥(二桥)专项作业车车(轴)型分类及收费标准:一类专项作业车(总轴数为2轴,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0.45元/公里;二类专项作业车(总轴数为2轴,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0.947元/公里;三类专项作业车(总轴数为3轴)1.456元/公里;四类专项作业车(总轴数为4轴)1.911元/公里;五类专项作业车(总轴数为5轴)2.071元/公里;六类专项作业车(总轴数为6轴)2.432元/公里。 4.九江一桥收费标准:(1)客车:一类客车(车长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不大于9人的载客汽车)10元/车次;二类客车(车长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15元/车次;三类客车(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不大于39人的载客汽车)30元/车次;四类客车(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不少于40人的载客汽车)35元/车次。(2)货车:一类货车(总轴数为2轴,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11.750元/车次;二类货车(总轴数为2轴,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29.375元/车次;三类货车(总轴数为3轴)47.000元/车次;四类货车(总轴数为4轴)61.100元/车次;五类货车(总轴数为5轴)70.500元/车次;六类货车(总轴数为6轴)79.900元/车次;六轴以上超限运输货车,在六轴货车收费系数的基础上,按照每增加一轴,收费系数增加3.525元/车次的方法计收。(3)专业作业车:一类专项作业车(总轴数为2轴,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11.750元/车次;二类专项作业车(总轴数为2轴,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29.375元/车次;三类专项作业车(总轴数为3轴)47.000元/车次;四类专项作业车(总轴数为4轴)61.100元/车次;五类专项作业车(总轴数为5轴)70.500元/车次;六类专项作业车(总轴数为6轴)79.900元/车次。 |
1.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收费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详见赣交规字〔2023〕12号, | ||
| 八 | 水利部门 | |||||||||
| 中央立项 | 19 | 水资源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赣财综〔2009〕4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赣水资源字〔2019〕28号 | 县水利部门 |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一、中央:供农业生产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供非农业用水(不含供水力发电用水)暂按取水口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水力发电用水现行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瓦时0.5分钱;现行征收标准高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维持现行征收标准不变,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0.8分钱。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自2015年1月1日起统一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征收(0.3—0.8分钱)。 二、本省:区分取水类别、地表、地下等因素制定。 1.地表水:工商业取水0.12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0.08元/立方米,其他取水0.1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即直流冷却取水)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闭式冷却取水(即循环式冷却取水)0.0015元/千瓦时; 2.地下水:(1)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工商业取水0.24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0.16元/立方米,其他取水0.24元/立方米,采矿排水0.2元/立方米;(2)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工商业取水0.48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0.32元/立方米,其他取水0.48元/立方米,采矿排水0.2元/立方米; 3.在超采区和限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按标准加1倍征收;采矿排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开采原煤或原矿1元/吨计收;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按0.1元/立方米计收。 4.对定额以内的水量部分,按实际使用量收费。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除外),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含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 超出计划或定额20%以上、不足50%(含5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5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
1.根据《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不需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地表水10立方米、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2.根据《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农业生产取水在限额内的不征收水资源费,超出限额的暂缓缴纳水资源费。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对取用中水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水资源费。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3.根据发改价格〔2013〕29号,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当地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费政策执行。农业生产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水。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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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立项 | 20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税〔2022〕29号 | 所在地税务机关 | 凡在本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
根据《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
| 九 | 农业农村部门 | |||||||||
| 中央立项 | 21 | 农药实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 ||||||
| (1)田间试验费 | 取得农业农村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 |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试验的单位 | 田间实验每小区60-200元。 | 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农药实(试)验费收费标准,田间试验由每小区120-400 元降为每小区60-200 元; | ||||||
| (2)残留试验费 | 取得农业农村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 |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试验的单位 | 残留试验(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15000-17500元。 | 1.根据发改价格〔2015〕2136号,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35000-42500元,降为30000-35000元。 2.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残留试验(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由30000-35000 元降为15000-17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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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药效试验费 | 取得农业农村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 |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试验的单位 | 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 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药效示范试验由每个试验点1500-1800 元降为每个试验点750-900元。 | ||||||
| 十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
| 中央立项 | 22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财税〔2022〕50号 | 县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 |
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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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卫生健康部门 | |||||||||
| 中央立项 | 23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赣发改价管〔2021〕1号 | 县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 18 元/支,其中包含接种单位提供的预检、接种、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性注射器、酒精、无菌干棉球或棉签等)、留观和接种信息服务等费用。 | |||
| 中央立项 | 24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财税〔2020〕17号,赣财税〔2020〕25号,赣发改价管〔2021〕617号 |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 6元/剂次。 | |||
| ★ | 省级立项 | 25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赣财税〔2021〕35号、赣医保字〔2022〕15号,赣医保字〔2023〕4号 |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参加核酸检测的个人 | 自2023年2月7日起,单人单次核酸检测费:不含检测试剂10元/人次,含检测试剂13元/人次;核酸混采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3元/人次。 | ||
| 十二 | 人防部门 | |||||||||
| 中央立项 | 26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赣财非税〔2019〕9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规〔2021〕5号 | 县人防主管部门收取(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地质、地形条件未配备人防设施 | 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 800—2000元/平方米。其中:一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20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8%计费;二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19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7%计费;三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16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6%计费;省级防空重点城市,13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计费;经济发达镇,8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计费。 | 1.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二)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予以免收。 2.根据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根据财税〔2019〕5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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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法院 | |||||||||
| 中央立项 | 27 | 诉讼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 法院 |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申请费: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注: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缴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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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中央立项 | 2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赣发改收费〔2014〕790号,赣价费字〔1995〕2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1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32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031号,赣价行字〔1996〕62号,赣财综字〔1996〕113号,赣财综〔2010〕87号,赣发改收费〔2019〕712号,赣发改价管〔2021〕767号,赣发改价管〔2023〕324号 | 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申请人 | 低温容器定期检验:(V≤5) 2148元/台;(5<V≤10) 2314元/台;(10<V≤15) 3194元/台;(15<V≤30) 3911元/台;(V>30) 4801元/台。 低温罐车检验:(V≤5) 全面检验2400元/台,年度检验1600元/台;(5<V≤10) 全面检验3400元/台,年度检验2000元/台;10<V≤15) 全面检验4400元/台,年度检验2400元/台;(15<V≤30) 全面检验6248元/台,年度检验5150元/台;(V>30) 全面检验6968元/台,年度检验5851元/台。 车用CNG缠绕气瓶 80升以下(不含80升)180元/只,80升以上220元/只;车用CNG钢制气瓶 80升以下(不含80升)210元/只,80升以上250元/只;提供气瓶拆装服务 气瓶拆装费20元/只;检验CNG气瓶发生零配件更换,不高于实际进价加收10%的综合差率/只;报废气瓶由检验单位收留,不得向用户收取检验费用;报废气瓶由检验机构经过报废处理后经用户要求交还用户的,可按气瓶检验费标准的20%向用户收取废瓶处理费用/只;凡检验CNG气瓶减少检验项目,按20元/项相应扣除定期检验费用/只。 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产品检测:(煤油渗漏试验、盛水试验〈充水试验>水压试验、气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无损检测、测厚、通气阀试验、附件检查、硬度测试等),安装监检和定期检验均为85元/m³,单台检测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 常压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检验另加收40%的清洗、置换、中和等费用,在同类罐车检验收费标准上,加收40%/台。 压力管道检验:安装监检每米4元;压力管道检验(空视图现场测绘与绘制、测厚、渗透探伤、磁粉探伤、超声波检测与缺陷定量、硬度测定、金相组织检验〈现场>有限元计算、强度校核、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等)定期检验每米7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检:按被监检产品出厂的0.5%收取/件。 医用高压氧舱(婴儿舱):安装监检1000元/台,定期检验1000元/台;医用高压氧舱(1~2人舱):安装监检2500元/台,定期检验1500元/台;医用高压氧舱(4~6人舱):安装监检4000元/台,定期检验3500元/台;医用高压氧舱(8人舱):安装监检7500元/台,定期检验6000元/台;医用高压氧舱(10~12人舱):安装监检12500元/台,定期检验10000元/台;医用高压氧舱(14~16人舱及以上):安装监检15000元/台,定期检验12000元/台。 锅炉安装检验:按锅炉安装费用的5%收取/台。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按修理、改造总费用的1%收取/台。 锅炉定期检验:按锅炉原价的1%收取(锅炉原价指锅炉出厂价格)/台。 压力容器产品声发射检测:(V<200) 5000元/台;(200≤V<400) 10000元/台;(400≤V<1000) 25000元/台(1000≤V<2000) 40000元/台;(V≥2000) 60000元/台;压力容器产品磁记忆检测30元/米(注:①现场工作位置离地面大于3米小于7米时加收30%;大于7米时加收50%的高空费。②单项磁记忆检测收费最少为1000元。) 经检验不合格复检,每次复检费按每次检验收费的50%收取/台。 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新增容器的检验,减收50%的检验费/台。 能效测试:燃料化验费 1600元/次;流量计量 800元/次;蒸汽压力 300元/次;给水压力 300元/次;排烟温度 500元/次;进水温度 200元/次;表面温度 200元/次;进风温度 200元/次;烟气成分 1000元/台;燃料计量取样 800元/台;锅炉介质取样分析 1100元/台。 (说明:1、上表中收费单价计算是按照额定蒸发量D=1t/h(或额定热功率0.7mw)的锅炉计算的。锅炉按额定蒸发量划分为A、B、C、D、E、F、G七个档次,对于其他蒸发量的锅炉,则按照上表分项目的收费单价、项目次数计算后,再求和后乘以下列相应收费系数来计算总费用;2、试验项目随锅炉蒸发量D的增大而增多,取样次数也随之加大;试验的工作范围增大,难度也随之增大,因此将收费分为以下7个档次:A、D≤1T/h B、1T/h<D≤2T/h C、2T/h<D≤4T/h D、4T/h<D≤6T/h E、6T/h<D≤10T/h F、10T/h<D≤15T/h G、15T/h<D≤25T/h;3、收费系数:A档的收费系数为1.0 B档的收费系数为1.3 C档的收费系数为1.6 D档的收费系数为1.9 E档的收费系数为2.2 F档的收费系数为2.5 G档的收费系数为2.8;4、若锅炉容量D≥25T/h或个别试验的项目超过了上述范围,参考上述标准双方另行商议。) 6层以下(含6层)电梯定期检验420元/台;7层至12层电梯定期检验600元/台;13层至24层电梯定期检验800元/台;25层以上(含25层)定期检验1000元/台;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540元/台;简易升降机定期检验360元/台;各类电梯因定期检验不合格进行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45%收取复检费;电梯监督检验按电梯总造价的2%(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按照现行收费标准实行减半收费);电梯改造及重大修理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同时,对改造、修理新增投资部分加收2%。 3吨以上单梁起重机定期检验335元/台,以起重量3吨为基准,每增加3吨加收20%;5吨(含5吨)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461元/台;5吨以上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以起重量5吨为基准,每增加5吨加收20%;5吨(含5吨)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定期检验461元/台,以起重力矩5吨.米为基准,每增加5吨.米加收20%;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在塔式起重机收费标准上加收20%;抓斗起重机、高温有害有毒作业场所起重机、带有副钩、双小车、双司机室、电磁吸盘的起重机定期检验在同类起重机收费标准上加收20%;进口起重机加收40%;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上加收25%,复检按前一次收费的50%收取。 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80元/台;场(厂)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改造)监督检验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上,加收25%;复检按前一次收费的50%收取。 游艺设备验收(监督)检验按其造价的1%收费,复检按前一次收费的50%收取。 |
1.根据赣财综〔2010〕87号,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2.根据赣发改收费字〔2004〕327号,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新增容器(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产品检测收费、压力管道检验收费,低温容器、低温罐车定期检验收费,医用高压氧舱收费,电站锅炉检验收费,压力容器产品声发射、磁记忆检测项目收费)的检验,减收50%的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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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 仲裁部门 | |||||||||
| 中央立项 | 29 | 仲裁收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赣发改收费〔2010〕424号,赣办字〔2019〕31号 | 仲裁委员会 |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 1.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1000元以下,按8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5%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5%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3%交纳。 2.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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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 相关行政机关 | |||||||||
| 中央立项 | 30 | 信息公开处理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赣财税〔2021〕1号 | 各级行政机关 |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 1.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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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标注★为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他为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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