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
(第14批 2023年4月28日)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所在县区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3600797202304250109 | 反映寻乌县橘(桔)园新村小区57号污水管道改造项目未完工,施工过程中无防护措施,无监管,导致居民房屋、化粪池毁坏,污水井臭气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 寻乌县 | 水、大气 | 1.关于“污水管道改造项目未完工,施工过程中无防护措施,无监管问题”问题。 经调查核实,污水管道工程已于2021年11月14日完工,2023年4月26日,工作人员现场踏勘时,寻乌县长宁镇桔园新村57号房屋前方左侧有一小块路面(面积约6平方米)被围挡未硬化。信访人房屋位于寻乌县长宁镇桔园新村57号,房屋主体为砖混结构,基础类型为条形基础(片石+条石),深度约2米,并与左右两侧房屋(桔园新村56、58号)共用基础,在此基础上各自浇筑房屋地圈梁。由于施工区域内绝大部分为老旧居民区、巷道较窄,为最大程度减小施工对居民房屋的影响,在当时施工过程中,采取“施工前对房屋边缘路面进行切割,再使用小型挖机对路面进行破碎及挖出”的保守施工方案,且在施工过程中将沟槽开挖范围限制在道路中间位置,将基坑挖到1-1.2米左右。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了全程旁站施工。2021年11月11日,在该户门前浇筑混凝土时,信访人一家出来阻止施工,表示工程前期施工时已造成门楼瓷砖破损,房屋安全性受到影响,要求重建门楼。信访人在施工部位横放一辆摩托车阻扰施工,并出示一张《施工造成房屋受损的赔偿事宜》清单,要求施工方“预付重建门楼工程款”9.1万元,作为重建门楼费用。施工方不同意此要求,表示可找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房屋受损情况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赔偿,鉴定费用由施工方进行承担。信访人不同意此解决方案,执意要求赔偿钱款,并表示9.1万元可能不够。施工方不同意,建议走司法程序解决。事后寻乌县城市管理局分管领导会同文峰乡司法所、长宁镇司法所相关负责人曾先后前往信访人家中协调此事,信访人不同意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强烈要求施工方赔偿钱款。为防止行人跌入,施工方在信访人因阻工导致未浇筑路面两端分别设置围挡进行封闭。综上,信访人反映的“污水管道改造项目未完工,故施工过程中无防护措施,无监管问题”不属实。 2.关于“施工导致居民房屋、化粪池毁坏”问题。 经调查核实,该户初次反映房屋门楼受损问题是2021年8月23日,截至2022年6月24日,期间市、县相关领导曾先后16次应诉求主动协调解决此事,均因未满足该户提出赔偿要求导致协商无果。寻乌县住建局曾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以及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前往信访人家中进行踏勘并鉴定,报告结果(附件2第三方初步鉴定分析报告)显示“因路面施工时炮头机震动传递导致入户两侧门楼瓷砖开裂。房屋门楼主要砼承载体未受影响,只见表面瓷砖开裂。”工程施工破除路面时,挖机翘动水泥板时无意将该户化粪池边角砖块勾落数块,该户要求施工方对其损坏部分进行修复,核实问询施工方其反馈说该户不满意其修复方式,故该户自行对该部位进行重新砌筑。故信访人反映的“施工导致居民房屋损坏”不属实(上述已表述只有门楼瓷砖开裂),“化粪池毁坏”情况属实。 3.关于“污水井臭气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问题。 经现场调查核实,信访人房屋前无污水井,现场打开信访人房屋周边污水井未见大块沉积物、无刺鼻气味,污水能够正常流通。经走访询问周边住户反映卫生间能够正常下水,无返臭现象。信访人反映的“污水井臭气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不属实。 综上所述,该信访件反映问题属实。 |
是 | 1、信访人反映的化粪池、污水井臭气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生态环境问题。鉴于损坏化粪池早已修复,现场核实不存在污水井臭气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况,无需整改。 2、将信访人反映施工导致居民房屋、化粪池毁坏等涉及赔偿的问题不属于生态环境问题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县城管局已建议信访人与住建部门共同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合理对施工单位提出维修、赔偿方案。达成赔偿方案后,县城管局将依法依规责成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修复、赔偿工作。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