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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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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寻环不罚决〔2022〕3

寻乌县交通运输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3601471162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梅荣辉

地址:寻乌县汽车站3楼(旧址:寻乌县行政中心201室)

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通知,2022年9月5日、2022年9月6日、2022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深寻大道工程项目的环评手续办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你(单位)承建的深寻大道工程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于2022年8月19日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内容主体有:树木、管线迁移;土石方施工;浆砌片石排水沟施工;箱涵施工;桥梁施工;片石混凝土挡土墙施工等。

以上事实属“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擅自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行为”,有2022年9月5日对寻乌县交通运输局做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9月6日对寻乌县交通运输局做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15日对卓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9月15日对赣州方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30日对寻乌县交通运输局做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2年9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寻环责改字〔2022〕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25日,我局召开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2022年11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寻环不罚告〔202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赣环法规〔2020〕12号)依法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第(一)项、《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的通知》(赣环法规〔2020〕16号)清单(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第1项、《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清单第1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