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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寻环行罚【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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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寻罚〔20221

寻乌县上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3607347897333155

地址:文峰乡长岭村上都小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喻泽琼

赣州市寻乌生态环境局20224720224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炉子下矿硐矿坑涌水未经收集处理排入外界环境。2022年4月12日广东朴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PHTTS20220224)显示,悬浮物为91㎎/L,超过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70㎎/L)0.3倍;510矿硐涌水收集管道破损,矿硐涌水排入外界环境。2022年4月12日广东朴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PHTTS20220224)显示,悬浮物为431㎎/L,超过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70㎎/L)5.16倍;2#尾矿库废水未经有效处理排入外界环境。2022年4月12日广东朴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PHTTS20220224)显示,PH值为4.7,超过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6-9)。

结合你公司提供的环评资料及你公司职员询问笔录,综合认定你公司排水规模90吨/天,其中炉子下矿硐外排矿坑涌水10吨/天,510矿硐外排矿坑涌水20吨/天,2#尾矿库外排废水60吨/天。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7日、2022年4月8日对你公司所做的《赣州市寻乌生态环境局 现场勘查笔录》、《赣州市寻乌生态环境局 现场照片、视频》、2022年4月8日《赣州市寻乌生态环境局 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18日《赣州市寻乌生态环境局 调查询问笔录》、 2022年4月12日广东朴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环评文件部分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2年6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寻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细化为:1.日废水排放量200吨以下的:(4)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3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15%以上的,处25万—30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处40万元罚款的规定。同时你公司超标排放废水引发了多次群众信访,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中的从重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寻乌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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