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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不是“柔软”执法,应审慎包容达到多效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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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是一种基于优化服务、更多体现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与方式。近年来,不少地方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取得良好效果。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一些地方执法人员对柔性执法理解有一定偏差,甚至在依法罚款这件严肃的事情上与企业搞起了“讨价还价”。此类行为损害了执法权威,也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

笔者认为,柔性执法应柔在理念、态度、形式,也柔在对事实、情节和后果的充分权衡,体现的是执法的智慧,不应当是该严不严、该管不管的“柔软执法”。

生态环境执法是依法执行法律法规的庄严行为,是依法开展的行政监管活动,这决定了执法行为的原则性、强制性和权威性。真正有效的生态环境执法行为,不仅不应当减损上述特性,反而应强化。应管不管就是失职,该罚不罚反受其害,可能会助长违法行为人的气焰,影响生态环境监管成效,更严重的是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消极后果。

柔性执法的核心在于将执法置于大局大势下衡量,也在于将企业置于平等位置的善待。执法者要将企业违法行为的背景、情形和后果统筹起来分析,要与党和国家的政策,如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等紧密结合起来考量,审慎包容监管,让企业既受帮助也受触动,达到多效合一。

坚持柔性执法,执法者在介入调查时,说话方式上要平和,态度上要柔和,行为上要温和。对那些粗暴对待企业,不尊重企业及其管理者人格尊严的执法人员,甚至侵害企业和个人法定权利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从扩大生态环境监管效果的角度看,要将执法与宣讲政策、普法宣传、帮扶指导、督促引导等有效贯通起来。着眼全链条监管、全过程发力,注重从源头预防做起,最大限度帮助和督促企业守法合规。

要区分情况对待企业存在的问题,不搞“一刀切”。对那些初犯且后果轻微、认错态度好或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损害后果的,应给企业改过的机会,而非教条式的生硬执法。

柔性执法要“双向奔赴”。对那些屡帮屡犯的企业,要毫不留情,严管重罚。同样,对那些搞逐利执法、选择执法、运动式执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执法人员,要严厉惩处、毫不姑息,共同维护生态环境柔性执法的综合效果。


来源:中国环境

一校(审):刘康怡

二校(审):曾凯丽

三校(审):梅哲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