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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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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财政厅对现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江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等有关文件要求,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力求资金分配科学精准、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高效提质。

    拓展补助支持范围。落实我省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分,将补助范围拓展为长江经济带所在地区、国家公园所在地区、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省内其他功能重要地区、重点生态县域、生态文明示范工程等试点示范地区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所在地区等六类地区,并首次将国家级湿地公园、五河源头、东江源头、鄱阳湖滨湖保护区、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纳入补助范围。

    优化转移支付分配。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将原先保基数、分增量的模式调整为分总量、保基数的模式,对存在多种补助类型的地区采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补助原则分配资金,增强分配的合理性和精准性。落实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等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及其占国土面积的比重作为资金分配重要因素加以应用。优化设置转移支付系数,运用减收增支系数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调节,突出对困难地区的倾斜支持。

    强化生态激励引导。突出对中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及我省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应用,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好的地区予以一次性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的地区一次性扣减该地当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总量的5%。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形成鲜明政策导向,引导各级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深化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赣州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