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寻乌县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三条 县、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要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做到安全培训经常化、制度化。
第四条 县、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 县、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