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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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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府办202319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3年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县十届人大次会议和县政协十次会议闭幕后,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县人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转来的人大代表建议60件、县政协提案委转来的政协委员提案104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府以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政府依法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根据各部门职责,以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今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签收办理

各承办单位要及时签收、研究处理。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建议提案,全面接受、认真办理,对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于收到建议提案7日内函告县人常委会选任联工县政协提案委和县政府督查室,书面说明退回理由,并提出交办建议,经县人常委会选任联工县政协提案委和县政府督查室同意后作退件处理并重新交办。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不再进行调整。

二、落实办理责任

各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具体、综合股室协调督办、承办股室具体落实,逐件到人。对质量较高,难度较大或者代表委员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承办单位要组织专题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办理。

三、加强沟通协调

各承办单位要落实“办前协商、办中沟通、办后回访”要求,把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交流贯穿于办理工作全过程。要准确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初衷和意图,积极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办理的调研、会议、研讨等过程,提升代表委员的参与度。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要加强沟通,避免答复意见矛盾和重复。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报县政府有关领导或组织相关单位深入研究,充分发挥建议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四、强化办理质效

(一)答复期限。对交办的县人大代表建议,各主办单位应于531日前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同意,可延长至831日前办理完毕。协办单位应于430日前将协办单位意见提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对交办的县政协委员提案,主办单位应于630日前答复完毕。确实存在特殊困难的,经县政协提案委同意,可延期至731日前完成。会办单位应于531日前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对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于交办后2个月内答复。

(二)内容要求。建议提案答复要紧扣代表委员所提的意见建议,对所提建议逐条逐项予以回复,已经落实的写明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对已经列入工作计划的明确解决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落实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做好代表委员的沟通解释工作。办理复文需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后答复,杜绝以过去的工作、日常工作总结等作为答复内容,杜绝敷衍应付超时答复,杜绝出现词不达意、错字漏字等现象。

(三)答复程序。承办单位的答复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规定的格式行文(附件3、附件5),落款署本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不得使用单位内设机构的名称与公章。答复代表委员时,主办单位要将答复和《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件4,附件6)一并寄送。各承办单位对县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要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县政府督查室各一式两份;对县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要同时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督查室各一式两份。

(四)格式要求。各主办单位要在建议提案复文首页右上角,根据办理情况标注大写字母。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标注“A1”;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标注“A2”;所提问题已有规定,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的,标注“A3”;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标注“B1”;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有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的,标注“B2”;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标注“C1”;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标注“C2”。

(五)主动公开。各承办单位要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和办理工作总体情况。要严格履行保密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建议提案答复内容,在复文首页右上角做好标注: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注相应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及敏感问题、不宜对外公开的,应标注“不宜公开”;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应标注“同意对外公开”。未做标注的,均视作“同意对外公开”。

五、强化督促检查

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督查室将适时督查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展情况,重点检查各承办单位的领导重视情况、办理工作制度、办理进度、问题的解决程度、与代表委员的沟通情况等。对办理质量较差、无故超时办复、复文质量不达标或者不规范、未及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等行为视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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