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寻乌县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寻乌县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2日
寻乌县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全县有关部门(单位)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治超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法依规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问责对象是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问责方式有: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工作滞后的,提出批评,督促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通过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视情况合并使用。
第五条 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第六条 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对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并对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实施问责:
(一)对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书面督办事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治超办通过明察暗访,一个工作日内发现所辖地区存在10辆以上违法超限超载或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的;
(三)虚报、瞒报治超数据的;
(四)被省、市、县治超办年度内通报3次以上的;
(五)在应对治超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较大的;
(六)未配足配齐工作人员,导致治超工作流于形式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七条 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对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对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对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书面督办事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未对货运源头、车辆源头和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有效监管,导致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现象严重的;
(三)其他未依照职责分工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导致本部门、本行业监管缺失,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严重,或者发生重大案情、影响恶劣的。
第八条 治超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严重影响治超工作的;
(二)干扰、妨碍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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