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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稀土行为“七严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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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稀土行为“七严禁”的通告

寻府202317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矿业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稀土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建立稀土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寻办发〔20134号)要求,现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稀土行为“七严禁”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开采稀土矿山。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式非法开采稀土矿山,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销售稀土原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明知购买草酸、硫胺、篷布、水管等用于非法开采稀土仍向其销售的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开采稀土者建设沉淀池母液池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经营稀土矿产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运输、倒卖稀土矿产品,违者依法予以没收或进行其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严禁擅自转让林地经营权。县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审核转让林地经营权的非法转让倒卖林地进行查处,依法予以处罚。严禁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包括擅自在林地内非法开采稀土或流转给他人非法开采稀土),违者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林地承包人发现在自己林地经营权范围内非法开采、盗采稀土且知情不报、瞒报的,将依法追究林地承包人相关法律责任。

五、严禁为非法开采稀土供电。县供电部门要加强用户用电接电手续的审查力度,对涉及非法开采稀土的用户一律不得办理用电接电手续,严禁周边居民、企业等用电户对非法开采稀土矿点转供电,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六、严禁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党员、村干部以任何形式参与非法开采稀土及为他人充当保护伞,违者予以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严禁阻碍不配合执行公务。对拒不配合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盗稀土行为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上缴非法所得、依法缴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非法开采稀土单位或个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理;逾期未主动接受处理经查证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从严从重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开采稀土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凡举报属实的,对第一有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举报电话0797-2841670(县自然资源局)

13970132635(彭)

13870740598(叶)

举报邮箱:xwxzrzyjjcd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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