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稀土行为“七严禁”的通告
寻府发〔2023〕17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矿业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稀土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建立稀土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寻办发〔2013〕4号)要求,现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稀土行为“七严禁”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开采稀土矿山。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开采稀土矿山,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销售稀土原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明知购买草酸、硫胺、篷布、水管等用于非法开采稀土仍向其销售的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开采稀土者建设沉淀池、母液池,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经营稀土矿产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运输、倒卖稀土矿产品,违者将依法予以没收或进行其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严禁擅自转让林地经营权。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审核转让林地经营权的,以非法转让、倒卖林地进行查处,依法予以处罚。严禁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包括擅自在林地内非法开采稀土或流转给他人非法开采稀土),违者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林地承包人发现在自己林地经营权范围内非法开采、盗采稀土且知情不报、瞒报的,将依法追究林地承包人相关法律责任。
五、严禁为非法开采稀土供电。县供电部门要加强用户用电接电手续的审查力度,对涉及非法开采稀土的用户一律不得办理用电接电手续,严禁周边居民、企业等用电户对非法开采稀土矿点转供电,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六、严禁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党员、村干部以任何形式参与非法开采稀土及为他人充当保护伞,违者予以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严禁阻碍不配合执行公务。对拒不配合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盗采稀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上缴非法所得、依法缴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非法开采稀土单位或个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理;逾期未主动接受处理,后经查证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从严从重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开采稀土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凡举报属实的,对第一有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举报电话:0797-2841670(县自然资源局)
13970132635(彭)
13870740598(叶)
举报邮箱:xwxzrzyjjcdd@163.com。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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