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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寻乌县开展稀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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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寻乌县开展稀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寻乌县开展稀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710

寻乌县开展稀土专项整治动工作方案

为坚决严厉打击稀土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稀土监管工作,不断规范我县稀土矿业秩序。根据《赣州市稀土整治工作方案》(赣市字〔201329号)、《赣州市稀土矿业秩序整治和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赣市府字〔2013161号)、《关于进一步建立稀土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寻办发〔20134号)要求,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稀土专项整治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稀土专项整治动,做到全面清查全县稀土领域的开采情况,坚决打击私挖滥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开采、收购、加工、运输、经营等不法活动,严厉查处背后“保护伞”和涉及其中的腐败问题,切实规范我县稀土开采、加工、经营等秩序,有效促进稀土产业健康发展。

二、动时间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23710日至20231231日,为期6个月时间个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一)宣传发动阶段(710720日)

各乡(镇)、各单位按照全县稀土专项整治动工作要求,结合本乡(镇)、本单位工作实际进行动员部署,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切实为稀土专项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全面清查整治阶段(7201220日)

各乡(镇)及成员单位加大巡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非法稀土矿点,及时组织力量,通过人工、机械等方式,按照“三不留,一捣毁,一复绿”(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生产、生活设施,填埋工艺池彻底捣毁,按要求对其进行全面复绿)要求对非法稀土矿点进行全面彻底捣毁和生态复绿,并依法严厉查处相关人员责任

(三)检查验收阶段(1221日—1231日)

县稀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检查验收组,对各乡(镇)开展整治情况和监管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动范围

全县所有乡(镇)。

四、工作措施

(一)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各乡(镇)要成立专门的稀土整治巡查队伍对本辖区内所有稀土新老矿点、违法开采易发、多发区和非法加工、经营稀土矿产品网点进行“地毯式”排查,并作详细登记。各乡(镇)分管领导综合执法大队、各行政村干部和村护林员、村级专职应急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动态巡查制度,每周至少开展两次巡查,一旦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在6小时内到现场核实、制止并报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局;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局接到报告后,在12小时内到现场核实、制止,并按照要求打击捣毁到位;县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进行查处。各乡(镇)须于周五按附件5表样将所在辖区巡查、排查情况报县稀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挂点联系责任制。为进一步加强稀土专项整治的分工协作,建立县直部门挂点联系责任制,具体挂点联系安排为:县自然资源局挂点联系吉潭镇、南桥镇项山乡;县市场监督管理挂点联系桂竹帽镇、菖蒲乡、晨光镇;县水利挂点联系留车镇、龙廷乡、丹溪乡;林业局挂点联系澄江镇、罗珊乡、水源乡;赣州市寻乌生态环境挂点联系文峰乡、三标乡。挂点联系部门要监督指导好挂点联系乡(镇)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加强挂点联系乡(镇)辖区内矿山的巡查监管力度,每周最少到挂点联系乡(镇)巡查督导一次,并将动态巡查情况(附件5)报县稀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要加强打击非法开采稀土工作的宣传教育,各乡(镇)派出流动宣传车重点在圩日到圩镇及有稀土资源的行政村开展巡回宣传,各村要悬挂横幅标语,播放宣传音频。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通过流动宣传车、村广播、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宣传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的有关法律法规,并重点在圩镇、村委会、各屋场、交通路口等人口集聚的地方进行集中宣传教育,努力营造“非法采矿,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四)坚决依法严厉查处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和林业部门发现非法盗采稀土行为后,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取证,配合乡(镇)对非法矿点进行彻底捣毁。同时聘请第三方对非法开采稀土矿点的储量资源损失破坏价值进行鉴定、生态损害赔偿进行勘测,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群众举报奖励。通过电视台、融媒体、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公告和举报电话,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立即奖励人民币5000元,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同时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稀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水利局(水保事务服务中心)、赣州市寻乌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信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供电公司、县稀土矿业公司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县处级领导的,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稀土秩序维护和监管;建立健全宣传举报、日常巡查、查处制止、治理平整、信息台账等打击稀土非法开采的工作体系和制度;对发现稀土非法点及时上报、打击制止和恢复治理

县纪委监委:查处属地责任和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及公职人员参与稀土开采和包庇纵容、为非法开采稀土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

公安局(森林分局):建立行政执法案件或刑事案件公安局提前介入机制,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隐匿私藏稀土矿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毁坏林木、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稀土等犯罪行为,对已销售的稀土进行追缴并追究收购方责任。同时严厉打击威胁、恐吓、报复等任何方式干扰和伤害执法、监管人员的行为

自然资源局:对非法开采稀土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案件启动价值鉴定程序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出具价值鉴定结论;对符合行政立案条件的非法开采稀土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制止自然资源领域非法采矿行为

财政局: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破坏价值鉴定、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举报奖励,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发改委:对非法开采稀土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稀土价格进行认定,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林业局:全县林地开发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加强对国有林场林地流转及动用大型机械上山作业的巡查和监管,坚决制止擅自在林地内非法开采稀土或流转给他人非法开采稀土等行为,对发现违法占用林地非法开采稀土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对假借果业开发、清山育林、开荒造地等名义非法开采稀土的,依法依规从严从快立案查处

赣州市寻乌生态环境局:对稀土矿山的开采以及资源回收利用项目落实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管,打击私自收捡稀土“尾水”行为,对开采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县水利局(水保事务服务中心)稀土生产落实水土保持工作进行日常监管,对非法开采稀土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立案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稀土矿产品流通领域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稀土矿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销售草酸、硫胺、碳铵等稀土原材料的排查和监管,对超范围经营和违规销售的坚决打击取缔

工信局:对稀土加工企业收购、买卖稀土原矿行为进行监管

应急管理局:稀土矿山安全生产开展日常监管

县供电公司:密切关注边远山区、果园用电户的用电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各乡(镇)核查,对发现的非法盗采稀土点立即断电,拆除供电设施。

县稀土矿业公司:全县范围内持证稀土矿区进行日常监管。

(二)强化督查问效。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县稀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出督查组对全县所有非法开采稀土矿点(含已打击的老矿点)开展明察暗访,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协调配合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将在全县进行通报,对连续两次通报的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乡(镇)要压实村级责任,在710开展稀土专项整治行动乡(镇)没有及时发现非法开采稀土矿点,扣罚所在行政村干部和村护林员、村级专职应急管理员3个月的绩效工资对稀土开采秩序监管不力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介入调查,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持续推动稀土矿业秩序监管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全县不出现新的非法开采稀土矿点,原已整治过的非法开采矿点不复产,促进稀土资源开发持续健康发展。

    (三)做好信息报送。单位要指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专人负责稀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严格信息报送时间,加强审核把关,要将此次稀土整治动要求上报的排查表和每周工作动态巡查表及时汇总,加盖公章后于每周前报送至县稀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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