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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寻乌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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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寻乌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寻乌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68

寻乌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作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省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牵头单位建立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2215号)精神,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下简称“部门联合抽查”),是指各相关部门根据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按照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和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检查对象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抽查结果依法对外公示的监管行为。寻乌县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不适用范围)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按照原有检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不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政府、市政府等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和数据监测等获知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的;

(四)其他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的。

第四条(检查对象)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营利性市场主体、非营利性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营利性市场主体,是指经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等。非营利性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其他主体。非市场主体,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客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领导机构)建立由县政府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寻乌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县级部门联合抽查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完善部门联合抽查制度规范,统筹推进全县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强化对全县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指导考核。

第六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研究拟制县级部门联合抽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召开县级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通报、信息沟通、经验交流,完成联席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二)统筹协调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汇总编制并公示县级部门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协调县级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本部门“一单两库”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推进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应用。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职责)县级各相关部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按照上级部门和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细则、检查记录表等随机抽查工作规范,建立完善并动态更新本部门“一单两库”。

(二)牵头制定本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及工作方案,会同参与部门推进实施联合抽查任务,依法公示抽查结果,加强抽查结果综合运用。

(三)按照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配合相关发起部门实施联合抽查检查。

(四)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推进情况。

(五)做好本部门开展部门联合抽查相关人员保障、技术保障和设备保障工作。

第三章“一单两库”建设

第八条(工作平台)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监督平台”)是寻乌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工作平台。各相关部门应依托监督平台建立健全“一单两库”,制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及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随机抽查,录入检查结果。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和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以下统称“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第九条(管理“一单”)  县级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和县政府工作安排,结合上级主管部门抽查要求,建立完善、动态更新、梳理细化本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相关内容。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可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各部门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健全“两库”)

(一)建立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数据对接等方式,依托监督平台建立健全本部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确保检查对象相关信息及时、准确,检查人员执法层级明确、执法边界清晰。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会计(审计)事务所、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并建立专家库,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二)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县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其中,检查对象属于营利性市场主体的,主要登记信息应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信息同步更新;属于非营利性市场主体的,主要登记信息应与相关登记(审批)部门的登记信息同步更新;属于非市场主体的,主要信息应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业务系统信息同步更新。各类检查对象的监管、执法等信息均应与各部门的业务系统同步更新。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应根据人员变动、实际执法层级和执法边界调整等情况,及时动态更新,确保人员库中有关执法检查人员具备相应监管执法权限。专家库信息,根据调整情况同步更新。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基本流程)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实施:发起部门牵头组织,会同参与部门通过监督平台制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细化形成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共同实施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及时录入并公示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制定计划)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牵头监管部门应作为发起部门,根据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寻乌实际牵头制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范围、抽查时间、比例、参与部门、抽查事项等,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对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等相近的,协调相关部门合并安排,形成年度寻乌县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第十三条(制定方案)发起部门牵头,参与部门配合,按照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细化形成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方案要充分考虑部门联合抽查的监管力度、执法力量配备、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情况,明确抽查批次、各批次抽查范围、数量、时间安排、工作协同及工作要求等,科学分配抽查任务,合理调配监管力量,确保部门联合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随机抽取、匹配)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发起部门按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对象和抽查比例、频次,会同参与部门从相关检查对象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检查对象,要将双随机联合抽查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以风险分类和信用分级为基础,实施双随机差异化监管,对低风险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检查力度,不属于重点检查事项且不涉及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立案查处等情形的,原则上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次抽查检查。检查对象由发起部门会同相关参与部门一次性抽取,按照联合抽查计划(方案)派发县级相关部门实施。

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发起部门、参与部门按照抽查工作方案,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匹配、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随机匹配检查对象。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相关负责人同意后,从具备相应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

第十五条(成立联合抽查检查组)发起部门根据抽中的检查对象分布情况和随机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情况,会同各参与部门成立联合抽查检查组。发起部门相关执法检查人员任组长,参与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作为成员。联合抽查组采取组长负责制,由组长统一协调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等,有序开展联合抽查,确保“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六条(开展联合抽查检查)联合抽查组应结合部门监管实际,按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指引等,合理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抽样检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抽查检查:

(一)网络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信用中国(江西赣州)和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按照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内容,对照核查被检查对象相关情况。网络检查能够核实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再检查相同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在网络检查的基础上,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核实检查对象相关情况。检查前,联合抽查组应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有关检查时间、事项等内容,提示准备相关材料,法律法规规定检查前不宜告知的除外。确因监管需要或涉及专业领域的,联合检查组可委托专业机构参与抽查。

(三)记录结果。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联合检查组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并于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结果信息。检查结果录入应准确及时,相关信息通过公示平台归集于检查对象名下并向社会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

第五章结果管理

第十七条(监管衔接)部门联合抽查中,发现问题需责令改正的,由实施检查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理。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发现抽查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进行查处。不属于联合抽查部门管辖的,由牵头部门及时向有权管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涉嫌犯罪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情形认定)检查对象具有以下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等情形的,除公示相应抽查结果外,各部门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拒绝、阻扰、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扰、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九条(信用监管)各相关部门应将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作为评估检查对象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联合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检查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评,并推动将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督促工作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县级各相关部门,包括县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内的县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寻乌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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