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寻乌县2023年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现将《寻乌县2023年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5月15日
寻乌县2023年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工作方案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加快推进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奋进之年,做好治超工作任务重大、意义重大,为进一步巩固我县治超成果,深入推进治超工作常态长效开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总体思路,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工作原则,以构建科技治超、源头治超、路面治超、信用治超“四位一体”的全方位、立体式治超管理网络为抓手,全面实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织网”行动提升工程,深化“四路同治”,大力提升我县治超工作信息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加快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防范和遏制因违法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发生,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全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彭 键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梅荣辉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刘希成 县公路分中心书记
范正荣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邱启松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副大队长
温珍仙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宗群 县财政局财政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彭家勇 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赖智勇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廖耀鑫 县司法局副局长
陈长鑫 县发改委项目推进中心副主任
杨雪春 县工信局副局长
黄安坊 县治超站副站长
陈春发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 震 县水利局副局长
邱桂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
严 林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英杰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朱 伟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潘 文 寻乌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梅荣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邱启松、刘希成、黄安坊、张英杰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抽调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各1名人员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工作职责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部门间协作,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强化联合执法成效。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县相关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加强对流动治超执法工作的指导;严把货物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关,依法对货运站(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信息系统,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加强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检查。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货物的,依据《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2017年第230号)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处罚。同时,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二)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治超站点及路面执法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治超工作中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野蛮闯关、破坏治超检测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强迫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等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加强车辆登记管理,对不符合机动车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秩序;依托治超站点组织开展路面执法,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点接受检测,参与联合执法,依据交通执法部门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交警部门对非法改装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并强制报废。
(四)县发改委:负责县新建治超站基建项目审批工作。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通过“信用中国(江西赣州)”网站做好治超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修复等,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治超领域信用建设。
(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货运源头单位依法组织运输;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将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数据与省治超综合管理平台对接联网;治超路面查处违法超限超载数据中,装载地为同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源头企业且有三次以上被查处记录的,由工信部门负责源头企业整治工作;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合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厅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
(六)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治超管理平台、县级治超站点建设配套资金,保障县级治超管理平台、县级治超站治超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监督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治超工作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管理等。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和协调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等。会同县工信局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
(八)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牵头指导协调和监督消除违法超限超载安全隐患;对超限超载情况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货运源头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县司法局:负责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等。
(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砂、石、粘土、稀土、煤炭等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引导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等依法组织运输;对货物集散场所土地使用情况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治超站点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给予支持等;负责加强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无证非法采矿企业;引导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等源头单位依法组织运输,安装使用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将重点源头单位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数据与省治超综合管理平台对接联网;治超路面查处违法超限超载数据中,存在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是同一装载地的矿产开采源头企业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源头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整治。
(十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开展城市渣土专项清理整顿,加大治超工作宣传,加强建筑渣土车辆的管理,重点查处遗撒、滴漏、带泥上路等污染城市道路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行为等;治超路面查处违法超限超载数据中,装载地为同一建筑垃圾、渣土等源头企业且有三次以上被查处记录的,由城管部门、城建部门负责源头企业整治工作。
(十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治超工作宣传,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出工地规范装载管理;治超路面查处违法超限超载数据中,装载地为同一建筑渣土等源头企业且有三次以上被查处记录的,由城建部门、城管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对纳入质量安全监督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渣土企业进行源头整治。
(十三)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砂石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等;引导河道砂石开采权人依法组织运输,引导河道砂石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将重点河道砂石源头单位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数据与省治超综合管理平台对接联网;治超路面查处违法超限超载数据中,装载地为同一河道砂石源头企业且有三次以上被查处记录的,由水利部门负责河道砂石源头企业整治工作。
(十四)县委宣传部:负责与县治超办和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进行曝光。
(十五)县公路发展中心:负责配合协助做好国省干线公路不停车检测点建设、检定等工作。
(十六)治超站:负责对省际入境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依法查处;加强固定治超站与流动治超工作的对接。
(十七)寻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货源企业的规范装载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宣传,引导货运源头企业依法组织运输。
(十八)各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货源企业(含砂场、石场)的规范装载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实行监管;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在重要的乡道出入口及节点位置,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规范的限载、限高、限款警示标志和限行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根据实际落实村道的警示标志和限行实施。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政府主导、密切部门协作。严格落实《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2017年第230号),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将源头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及时更新调整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每年度召开两次以上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充分发挥县治超办议事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治超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治超联络员,定期牵头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协调、总结治超工作相关事宜,研究解决治超工作存在问题,健全源头治超网格化管理制度和联合巡查机制,每月定期组织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源头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深入运输企业、源头企业开展联合巡查检查。
(二)深化路警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执行《江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赣交法规字〔2018〕12号)要求,保障联合执法人员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明确责任分工,严守治超“十不准”纪律、“八项制度”,交通、交警部门要开展联合流动检测,对于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超载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要加大联合流动检测频次。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县交通运输局和县交管大队定期相互抄告货物运输车辆信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及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定期联合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从严打击“百吨王”“黄牛跟车”、闯卡逃逸、暴力抗法、遮挡号牌、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等违法行为。
(三)充分利用科技治超手段提升执法力度。依托省、市治超综合管理平台,不断探索完善“科技+路面”执法新模式,加强不停车检测数据的梳理分析,定期联合公安交警开展专项行动,灵活调整上路执勤时间,将有限执法力量投放到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充分运用治超系统手机APP,采取“固定蹲守+流动巡查”方式,精准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在今年内完成我县(南桥、上坪、丹溪、黄沙)四个不停车检测点上加装电子警察抓拍系统,加大对采取遮挡号牌、逆行、压实线、跨道行驶、首尾相连“开火车”等方式逃避检测的打击力度;县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加强科技治超数据“动态清零”专班建设,按照“五个一批”(技术审核清理一批、线索台账移交一批、轻微违法教育一批、严重违法处理一批、移送法院起诉一批)工作要求,持续做好检测数据减存量、控增量,无效数据及时审核清理,有关线索及时抄告移交,已立案案件及时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符合“一超四罚”规定的,要分别予以处罚。同时要做好科技治超运维管理,加强我县不停车检测系统的运行管理、硬件检修等工作,及时在省平台上更新基础信息,切实保障点位系统持续平稳有效运行以及数据安全,保证点位原始检测数据由点位直接如实上传省治超平台,指定专人负责运维管理工作,每日检查点位数据上传情况,并做好记录登记,发现设备运行出现故障,立即督促维保单位或联系市级运维单位进行检测维修,如在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及时向市治超办书面报备。
(四)全面加强源头治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更新并公布重点源头单位名单和摸排并确认非重点源头单位名单,推进重点源头单位网格化管理和分级分类管理,督促源头企业全部设置源头公示栏,并及时调整责任人,扩大源头单位治超责任书和合法装载承诺书的签订范围;每月定期组织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源头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开展源头治超工作,督促源头单位完善治超制度和强化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监管,要求重点单位企业于今年6月前将设备数据接入市级治超平台,一般源头单位于今年12月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更新称重检测智能化系统,督促规模较小的源头企业全部安装地磅,同时引导一般源头企业也将设备数据接入省、市治超平台。建立健全源头单位科技化监管制度,安排专人做好省平台源头出场数据监测工作,确保数据传输的真实性、稳定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加大货源单位周边、货物集散地附近等重点路段流动治超巡查频次,查处违法车辆必须追本溯源,采取函告、督办等形式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源头监管,对于屡教不改的,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超限超载严重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进行处理,发现源头单位指示、强令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出场上路行驶的,由县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持续推进信用治超。加大科技治超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梳理出一批符合界定情形的违法车辆、驾驶人和企业,除分别予以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禁止从业、停业整顿外,还应纳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并将名单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于尚不构成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违法行为人和道路运输企业,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在江西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上予以扣分、停业整顿、调整信用等级处理;实行源头单位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根据源头单位落实治超主体责任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要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逐步形成放管结合、宽严相济的源头监管新格局,对于列入“红名单”管理的守法企业,减少入企检查频次,着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对于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源头企业,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限期整改,并联合行业监管部门督促其将设备数据接入省、市治超平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纳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六)强化农村公路治超工作。一是加大农村公路治超力度。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治超工作措施,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对农村公路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和频率,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二是建立农村公路治超、养护联合巡查机制。以路长制、“四好农村路”工作为抓手,加强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有关力量,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和执法工作。公路养护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开展日常养护的同时,全面监控农村公路,建立巡查制度,超限超载车辆在农村公路通行的,要进行制止和劝返,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七)开展改装车辆联合整治。改装车辆整治行动采取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在进行超限超载检查的同时,重点排查工程车、砂石运输车、轻型自卸车车厢外廓尺寸货车改装情况,通过现场勘验,对非法改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车,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车辆恢复原状后,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行驶证》核对外廓尺寸,符合要求给予放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工信局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
(八)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制度。对违法超限的货运车辆、驾驶员、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对符合“一超四罚”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货车和货车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车超过本单位货车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处罚结果及时反馈公安交管部门。对不符合“一超四罚”条件的,要及时做好反馈、说明。
五、工作要求
(一)严肃执法纪律。严格遵守执法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深刻汲取治超典型案例教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杜绝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趋利执法等执法乱象。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厉打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联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处罚时,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联合执法“十不准”纪律,做到公平公正。要严守工作纪律,对违规违纪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要严格落实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等相关信息。同时在治超执法工作中,坚持执法为民,将更多便民为民服务举措融入到执法工作中,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温度”。
(二)强化沟通协调。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积极履责,共同制定联合执勤计划并做好联合执法相关的衔接工作,同时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预判分析行动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并建立切合实际的应急预案,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排除险情。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上级治超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乡(镇)、本部门的治超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立足源头、依法监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定期深入货源企业检查,督促货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合法装载。要细化各项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层层落实责任人,确保责任链条连续不断,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治理工作安排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内容,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教育。要加强对货源单位和广大运输业主和驾驶员的宣传教育,通过典型、鲜活的案例剖析,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货源单位和驾驶员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及时跟踪报道,树立正反典型,要深度挖掘一批在治超工作岗位上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热情服务、群众公认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经营业户和货车驾驶员,利用好线上线下宣传阵地,集中展示先进典型的工作细节和有关事迹,同时要定期集中曝光一批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对不法企业和违法司机形成强大舆论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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