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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寻乌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日常监管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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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寻乌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日常监管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寻乌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日常监管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418

寻乌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日常监管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我县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粗放经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结合部门职能,制定本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精神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促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优化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为目标,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保障发展,服务民生。通过政府主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强化开发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与保护,建立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机制,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为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明显好转。通过集中整治矿产资源特别是稀土、锂、钼等保护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使得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自然保护地等违法行为,以及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等名义违法采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转让矿业权、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严肃查处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从政策、环保、生态等方面加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力度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矿业行业绿色发展,引领矿山企业增强绿色发展意识按照因地制宜、因矿制宜的原则加快改造升级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明显优化。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各类产业规划的衔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使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矿山从开采资源、销售初级产品到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延伸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重点环节联合监管。

在实行联合检查时,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职责,重点对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地及林地、落实安全及环保设施等方面进行联合监管对矿山企业实施机械化施工、工厂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现代化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强开采矿山监管整治

对露天开采矿山,重点监管不按照“三合一”方案自上而下阶梯式开采、超量越界开采、破坏耕地、水土流失、扬尘污染、污水废水乱排放、废石废渣乱堆放、毁林占林,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对存在半边山、一面墙开采、水土流失危害、三废排放污染环境等问题的,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改方案,通过安全隐患整治、矿业权整合、矿业权退出等方式进行整改。

地下开采矿山,重点监管井下超层越界、改变开拓方式等行为供配电、排水、消防、通风等井下安全避险设施建设维护情况,人员安全防护、安全标识、顶板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矿坑水排放、废石回填和堆放、选矿废水处置、尾矿废石综合利用等情况。对违法违规开采、存在安全隐患、生态环境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职能职责的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通过下达停产通知书、停止供电、不批准使用爆破物品等方式责令其整改

(三)加强矿山生产经营综合监管

对矿山爆破物品购买、运输、流向以及爆破作业安全、矿石及矿产品运输、矿山企业依法纳税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矿山车辆超限超载,企业偷税漏税、非法收购、加工、销售矿产品,非法建设和使用尾矿库,非法转包分包、出租矿山开采经营权,非法挂靠矿产勘查、开采及建矿资质证书。

(四)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对除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外,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勘查实施方案重大变更未报告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完成最低投入的;勘查作业结束后未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探矿井硐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以及其他违法勘查矿产资源的情形可认定为违法勘查矿产资源。对未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在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矿种开采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或者地质环境破坏的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使用费等费用采矿的,以及其他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可认定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置

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报批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四、工作分工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根据各单位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日常监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采矿活动的监管和巡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业权出让(含联审及审批登记、督导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用地等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监管;依法查处越层越界开采、无证开采、违法用地、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等行为。对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组织生产、未按要求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山建设和土地复垦义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整改、擅自恢复生产或整改期满仍未整改到位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关闭。

(三)县发改委:推动全县矿业产业技术进步,协调矿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推进全县矿业可持续发展;负责认定矿业权开采矿种是否具有矿产品深加工等配套项目条件,提出明确意见。

(四)寻乌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按照有关要求实施生态保护措施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矿山的安全监管,规范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依法查处矿山开采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县水利局:负责监督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督促矿山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投产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及时落实水保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及隐患的,依法责令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整改、擅自恢复生产或整改期满仍未整改到位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关闭。

(七)县林业局:负责矿山用林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采矿权人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审批手续,并配合做好“净矿”出让涉及山林权属的流转,排查矿山矿区与各类自然保护地重叠情况和非法占用林地情况;依法查处矿山开采破坏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以及未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对临时使用林地的,期满后督促用地单位按相关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八)县公安局:负责对矿山火工产品使用和矿区社会治安的监管严厉打击偷采矿产资源、偷盗矿产品等刑事犯罪,协助有关部门取缔非法矿业活动,坚决打击违法矿业活动。

(九)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排查矿山周边耕地是否存在非法堆放固体废弃物,影响农业生产现象对矿山周边依法划分的受污染耕地,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或者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督促矿山企业进行整改

(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矿产品营业范围内公路运输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对矿产品营业性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许可,运输车辆资质、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核和管理,依法指导矿产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依法查处矿山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十一)县工信局:负责推动全县矿业产业转型升级,逐步从前端向后端、低端向中高端延伸,推进矿业产业发展负责认定矿业权开采矿种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等提出明确意见。

(十二)县税务局:负责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多元化政策宣传辅导,做好征收服务工作,落实绿色矿山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监督矿山企业纳税情况,对矿山企业出现偷逃税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合理利用矿山已有的监控设备,实时监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情况等。

(十三)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和批复等涉矿行政审批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统一登记注册及营业执照核发,监督检查登记注册行为。

(十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将失信矿山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对无证、证照不齐和证照过期失效的矿山查处、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

(十五)县供电公司:负责依法办理用电手续及监督管理,对全县矿山用电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有明显异常及时排查发现、及时预警通报;配合相关部门对证照不齐、证照过期失效和依法取缔关闭的矿山,做好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切断电源停止用电等整改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站位,科学统筹谋划,全面履行属地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

(二)强化协作配合。成立联合巡查工作组进行矿山日常动态巡查,采取每月不少于1次的联合执法巡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日常部门巡查及时互通检查结果,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对矿山环保、安全、水土流失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查处,事后监督”。

(三)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诚信办矿的主体责任意识。持续宣传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矿山生态修复等典型经验做法,公开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监督,不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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