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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车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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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留车镇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管理,规范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留车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机关单位。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在镇政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本镇应明确一名信息发布联络员,承担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以及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

公开发布的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生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有关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信息和回应有关联舆情的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生成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和舆情回应。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生成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受理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依规予以答复。

第五条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联合生成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联合行文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函。

第七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要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

第九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党政办公室协调解决。党政办公室应会同司法、保密等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或明确一名信息发布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十一  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十二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以下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所有需要发布的政务信息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经负责人同意后才可发布。

十五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各单位应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对接将信息撤回。

十七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党政办公室审核并经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本镇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