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山地果园复垦的通告
寻府发〔2023〕4号
为进一步规范果园复种行为,有效遏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山地果园复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一切非法采伐、毁坏林木和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地内(包括退耕还林地)非法毁林种果或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
二、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区、水源涵养区、风景名胜区、县城周边及其他保护范围内进行果业开发。
三、对符合复种条件的灾毁果园,应当严格按照“山顶戴帽、山腰种果、山脚穿鞋”的生态建园模式进行复种,严禁大型挖掘机上山全园复垦,最大限度保留原生植被;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复种柑橘的,应当先规划后开发,合理确定位置和规模,保留山顶原生植被,设置植被隔离带,完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四、对擅自在生态公益林或天然林范围内种植脐橙、蜜桔及其他经济作物或擅自开垦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停发实施地的生态公益林或天然林项目补偿款,并对其他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林长制”“河长制”的有关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第一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巡查监管,发现毁林种果及过度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依法快速查处并上报有关部门。
六、县林业、森林公安、水保、果业等部门要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果园复垦实行报备制,即复垦前业主须向果园所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报备,经报备后方可进行复垦。
八、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如下:县林业局0797—2842033、县公安局森林分局0797—2846686、县水保事务中心0797—2842979、县果业发展服务中心0797—284553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