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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制度】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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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推动全县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信息与公开股作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股室,负责试全办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办公室年度综合考核。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评采取平时考核、年终考核种方式。

第六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人员配备、进度安排等情况;

(二)政务公开工作的保障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务公开指南、目录、标准和栏目更新情况;

(四)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主动公开内容情况;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场所建设落实情况,政务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

(八)受理、办理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九)上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或县政府认为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根据评分标准,确定考核等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各股室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对考核等次优秀的股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5天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县政府办公室;按期完成整改的,由政务信息与公开股提请班子会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条例》及相关文件移交有权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移交有权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政务信息与公开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