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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制度】寻乌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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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办领导、各股室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必须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依法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秘书股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察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其他各行政机关负责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各股室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两个以上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先行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同意后,方可报秘书股予以公开。

第八条  秘书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由各职能股室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各股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秘书股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办全体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秘书股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