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办各股室。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除以上内容外,本办应当主动公开涉及政务公开、金融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四)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政务信息与公开股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政务信息与公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办政务公开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未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政务信息与公开股负责本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将本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 秘书股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