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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制度】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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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办各股室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除以上内容外,本办应当主动公开涉及政务公开、金融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体;

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政务信息与公开股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监督措施

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内部监督:政务信息与公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办政务公开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政务信息与公开股责本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将本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秘书股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