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寻乌县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访问量:

第一条  为保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办各股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股室会同秘书股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两个以上股室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股室会同秘书股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股室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五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八条  本制度由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