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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制度】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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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制度适用于全办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与公开股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秘书股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查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其他各股室负责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  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须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各股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分管领导审定,甚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由秘书股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全体领导干部职工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