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管理公开>财经信息>财政资金直达基层>资金信息

关于下达2023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水稻育秧附属设备项目批复的通知

访问量:

留车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精神,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扶20212号)要求,结合我县水稻育秧产业工作实际,切实提升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现经项目村村两委、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并由乡(镇)、村两级书记把关同意上报,经县农业农村局现场踏看并审核,确定2023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水稻育秧附属设备项目1147万元(详见附表),资金列支来源类型:2023中央第二批资金324万元中列支147万元。现将项目资金批复给你,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严格实行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

县乡村振兴局对本次下达的项目资金在县政务信息网上公告,乡(镇)及行政村要在项目资金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政务公开栏、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二、严格规范项目实施程序

(一)项目招投标。对施工单项预算控制价(财审价)在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项目,必须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17号)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对未按程序违规实施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一律不予验收。相关乡(镇)、业主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共赣州市纪委机关赣州市监察委员会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赣州市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和备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赣市发改政策字〔2022180号)文件要求,从源头上把好关,严禁乡(镇)、村两级干部违规插手工程项目。

(二)项目变更。衔接资金项目一经批复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资金安排。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项目,必须依照《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寻府字〔202221号)关于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履行程序。超过时限未实施并未提出调整变更的项目,取消该项目的实施,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将项目资金重新调整安排,并按程序报批。

(三)项目建设推进。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发文工作日起15日内完成项目相关的前期工作,后续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完成政府采购程序。项目须在20239月底前完成验收,验收事宜由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1031日前按要求履行完报账手续。

三、强化项目资金管理

(一)严格把关实行项目监督管理,乡(镇)党委、政府,乡村振兴工作站和村第一书记应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管理,项目村全程对项目工程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配合接受监察、审计、财政、乡村振兴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和处理。

)建立健全项目后续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同时,乡(镇)、村需按照项目资料一项一档的要求,做到有固定人员收集、完善、整理资料,有固定场所存放项目档案,并做好防火防灾安全工作。

附件:寻乡振字〔2023〕16号《寻乌县2023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水稻育秧附属设备项目》


寻乌县乡村振兴局   寻乌县财政局寻乌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