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专栏

【文字解读】《寻乌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访问量:

文字解读】《寻乌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赣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赣市农字〔202063号)《寻乌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寻府发〔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县于2022329日出台了《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管理改革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保障农民住有所居,助推乡村振兴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制定《寻乌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十分必要。
    二、出台目的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主要依据
  )制定《工作指引》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6.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7.《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8.《赣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赣市农字〔2020〕63号)
  9.《寻乌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寻府发〔2020〕10号)。
   四、起草过程
  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指示,2022年1月10日开始,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工作指引》起草工作。1月21日,完成《工作指引》草案,并向全县征求意见,截至2月20日,未收到意见。同时,以县农业农村局名义向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征求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吸纳了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修改意见,形成了初稿,并提交县政府批准。
    五、适用范围
  寻乌县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

、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包含把握基本原则、明确部门职责把握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强化工作要求\注意事项、附则七个方面。
    七、政策执行规范
   (一)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1、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开居住的;

2、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4、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宅基地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组集体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原址改建、扩建房屋以及拆旧异地建房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2.村组审查。
1)所在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2)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房申请的审查,审查通过的,审查结果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3)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则由农户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资料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

(2)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乡镇汇总后上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村民方可建房。

(3)申请涉及河湖(含江河、湖泊、水库)、道路、历史名村周边控制地段的农村建房,由乡镇汇总后上报相关部门,审核控制地段退让后,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村民方可建房。

(4)申请涉及改扩建的农村建房,由乡镇汇总后上报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建设部门审核房屋合法权属和并由有资质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房屋质量报告后,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村民方可建房。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人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4.施工放线。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样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级相关部门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2000坐标系图纸),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

5.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农村建房建筑设计应符合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貌,建房户可自行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设计,也可以在《寻乌县农村建房图集》(由原县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17年、2019年编印)中选定。各乡(镇)在审批农村建房时,既要审批宅基地及规划,又要审批建筑设计方案,要积极引导建房户按照《赣南乡村风貌建设改造导则》和《赣南乡村建筑风貌营造指引》要求进行建筑风貌设计及建设。建房户在建设时,必须按照审批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6.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房的,原用地批准书失效。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提出验收意见。对不符合农村建房标准,不按图施工,外墙和屋顶不进行风貌建设等建房户,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验收,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书,并按“两违”建筑处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建房户自行负责。

7.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解读渠道:寻乌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97-2845052

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岳家庄大道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