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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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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府办202235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寻乌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寻乌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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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赣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赣市农字〔202063号)、《寻乌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寻府发〔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把握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以乡镇为单位,依法落实占补平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规定: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建筑总层高不得超过12.4修订原规划建设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简政放权原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审批管理应按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重心下移,由乡镇政府按照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要求,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集中办公的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一站式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诸多部门。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到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工作;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负责组织农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汇总,并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县农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业务指导、培训。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建房规划许可等工作。具体负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指导乡(镇)开展规划执法工作,对违反规划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监管。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建房建筑工匠培训、安全施工、建筑质量等技术服务,查处持证工匠参与违法建设行为。

(四)县林业局负责农村建房占用林地、湿地审查报批备案工作。

(五)县水利局负责河湖(含江河、湖泊、水库)周边控制地段的农村建房审查备案工作。

(六)县文广新旅局负责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控制区的农村建房审查备案工作。

(七)市公路发展中心寻乌中心:负责国道、省道两侧控制地段的农村建房审查备案工作。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高速公路、县道、乡道、村道两侧控制地段的农村建房审查备案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编制好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宅基地审批和受委托的规划许可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建房政策宣传、建房审批、台账管理、施工安全、巡查监管、规划管控、风貌管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上报,配合主管部门对农村建房“两违”行为查处等工作。

(十)各行政村、村民小组负责对本村建房进行资格审查、资料审查、规划初审、用地初审、批后监管,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向乡(镇)报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三、把握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开居住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四)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继续按照《赣州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执行,城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组集体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原址改建、扩建房屋以及拆旧异地建房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二)村组审查。所在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房申请的审查,审查通过的,审查结果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则由农户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资料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意见。

2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乡镇汇总后上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村民方可建房。

3申请涉及河湖(含江河、湖泊、水库)道路、历史名村周边控制地段的农村建房,由乡镇汇总后上报相关部门,审核控制地段退让后,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村民方可建房。

4申请涉及改扩建的农村建房,由乡镇汇总后上报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建设部门审核房屋合法权属和并由有资质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房屋质量报告后,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村民方可建房。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人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施工放线。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样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级相关部门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2000坐标系图纸),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农村建房建筑设计应符合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貌,建房户可自行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设计,也可以在《寻乌县农村建房图集》县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17年、2019年编印中选定。各乡(镇)在审批农村建房时,既要审批宅基地及规划,又要审批建筑设计方案,要积极引导建房户按照《赣南乡村风貌建设改造导则》和《赣南乡村建筑风貌营造指引》要求进行建筑风貌设计及建设。建房户在建设时,必须按照审批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房的,原用地批准书失效。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提出验收意见。对不符合农村建房标准,按图施工,外墙和屋顶进行风貌建设等建房户,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验收,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书并按“两违”建筑处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建房户自行负责。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强化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中央、省、市要求,实行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内区域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指导监督,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属地责任,要结合机构改革,整合人力资源、健全机构,完善办公和执法监督条件,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由理事会做到建户统一管理,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审查审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部署,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拆旧建新协议新建验收后拆除到位具有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旧“空心房”要整治到位,杜绝安全隐患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方面的,要同时征求交通、生态环境、住建、林业、水利、电力、卫健、通信等部门意见。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要严格把控申请资格条件,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成果。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每行政村设立3名以上村级协管员。

(四)明确宅基地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引导乡镇政府积极认领《省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中第48项和第83项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的审批服务机构,细化审批管理流程,承担宅基地违法处罚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乡镇政府要严肃查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对超出乡镇政府宅基地管理或规划执法权限的,依照职责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移交。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本通知中的附件1-6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审批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其中涉及上交县级部门备案的可以复印件),实行专柜存放,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六)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乡镇政府对农村建房审批负主体责任和批后巡查监管责任,乡镇政府应设立农村建房违法行为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按照批后监管“三到场一公示”要求对建设过程进行巡查监管,对不按规划及宅基地用地要求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置。因审批、监管不到位形成“两违”建筑的,严格按照《寻乌县“两违”整治工作问责办法》予以问责。村集体组织应监督建房户按批准的规划和用地要求进行建设,加强批前审查、批后监管,指导理事会运作好建筑风貌管控制度。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村两委工作人员对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审批、施工放线、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管。涉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纪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注意事项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农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建房不得收费的规定。农民在本集体土地上建房,除收取依法颁发的证照工本费外,相关部门、乡镇、村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以罚代批”方式,违规收费。

县政府建立完善农村建房管理目标考核责任制,将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乡镇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审查备案及批后监管制度建设,县农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季度一备案审查,每年年底组织对乡镇本年度审批建房情况进行全覆盖式实地核查。

七、附则

根据《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要求,各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原则完善行政权力运行、保障和监督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落到实处。

本通知内容与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