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审批表
援审字[ ]第 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杨** |
案由 |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日期 |
2020.8.24 |
|
文化程度 |
□文盲 R小学 中学 □大专以上 |
|||||
人群类型 (可重复交叉) |
□女性 □未成年人 □残疾人 □老年人(60岁以上) £农民 £农民工 □少数民族 □军人军属 R一般贫困者 □外国籍人或无国籍人 £其他(注明) |
|||||
经济状况 |
||||||
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
R是 □否 |
|||||
案件来源 |
||||||
R当事人直接申请 □转交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 其他来源(注明) |
||||||
申请事项 |
||||||
□刑事案件 □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工伤 R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婚姻家庭(不含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其他(注明) |
||||||
申请事项所处阶段 |
||||||
R尚未进入法律程序 □侦查 £诉讼(£一审 □二审 □审判监督程序) □仲裁 □调解 □行政处理 □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 □死刑复核 □申诉 □执行 |
案件概况 |
2019年1月8日10时30分,凌**驾驶车牌号为赣B762***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途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长宁镇岳家庄大道创亿窗帘布艺店门口路段,碰撞到行人杨**,造成行人杨**受伤的交通事故。杨**受伤后被送往寻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杨**受伤住院治疗共23天,前后花费医疗费34733.85元。杨**在本案交通事故受伤的后续治疗费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建议为10000元;期间的护理期15日,营养期15日。杨**受伤住院期间,凌**拒绝支付赔偿费用。现因双方在医疗赔偿费和赔偿费等方面不能达成一致而产生矛盾纠纷。
|
审查意见 |
申请人是贫困户,经济困难,同意给予法律援助
签字:***
2020年8月24日 |
审批意见 |
(此栏由县法律援助中心填写审批)
签字:
年 月 日 |
注:1、审查意见由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的工作人员出具。
2、审批意见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权签署意见的人员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