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本)
2.《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二、受理范围
1.新设立养老机构登记后;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3.原许可的养老机构;
4.养老机构变更后。
三、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明细
备案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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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条件 |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备案: 1.新设立养老机构登记后;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3.原许可的养老机构; 4.养老机构登记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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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办理备案的情形: 1.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举办者未依法向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的; 2.民办经营性(即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举办者未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 3.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 4.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未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 5.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既登记为营利性机构,又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进行双重登记的。 |
四、申请材料
1.根据备案机构实际情况填报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2. 根据备案机构性质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申请材料目录
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 |
盖公章 |
2 |
0 |
纸质 |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
盖公章 |
2 |
0 |
纸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副本、盖公章 |
0 |
2 |
纸质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副本、盖公章 |
0 |
2 |
纸质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副本、盖公章 |
0 |
2 |
纸质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盖公章 |
0 |
2 |
纸质 |
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
盖公章 |
0 |
2 |
纸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盖公章 |
0 |
2 |
纸质 |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举办人向县民政局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人填写《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县民政局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后备案。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答复。符合备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及《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并书面告知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申请的民政部门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及《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养老机构备案办理流程图》。
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养老机构完成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八、授权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县民政局:刘子权,联系电话:0797-28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