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乡镇信息公开目录>留车镇>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乡村振兴

寻乌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政策汇编(定)

访问量:

寻乌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政策汇编

1.产业帮扶政策

2.住房保障政策

3.医疗保障政策

4.教育保障政策

5.兜底保障政策

6.金融帮扶政策

7.就业、创业帮扶政策

8.防贫保险政策

9.电力帮扶政策

10.生态帮扶政策

11.社会保障政策

产业帮扶政策

一、特色产业帮扶政策

结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扶持限定在以下所列种植品种,严禁在水田、耕地种植非粮食作物,所有在水田、耕地种植非粮食作物的一律不奖补。

1.大豆、玉米

1)扶持条件:新种植 1 亩以上

2)奖补标准:按 300 元/亩标准奖补

2.蔬菜

1)扶持条件:新种植 1 亩以上

2)奖补标准:按 300 元/亩标准一次性奖补

3.百香果、猕猴桃、甜杮、茶叶、中药材

1)扶持条件:新种植 1 亩以上

2)奖补标准:按 500 元/亩一次性奖补

4.鹰嘴桃

1)扶持条件:新种植 1 亩以上

2)奖补标准:按 300 元/亩一次性奖补

5.红薯

1)扶持条件:新种植 1 亩以上

2)奖补标准:按 300 元/亩一次性奖补

二、粮食作物扶持政策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对弃耕抛荒超过1年的,暂停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对正常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予以112元/亩发放补贴。

2.稻谷补贴。对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分别予以早稻50元/亩、早中稻50元/亩、中稻20元/亩、晚稻30元/亩补贴。

3.种植奖补。按照梯次补助原则,对田间管理到位、无特殊自然灾害产量达到正常水平,种植早稻、早中稻5亩(含5亩)以下的,给予100元/亩奖补;种植双季稻且均在5亩以上,50亩以下的,给予早稻300元/亩奖补,晚稻150元/亩奖补;种植双季稻且面积均在50亩以上(含50亩)的,给予早稻400元/亩奖补,晚稻200元/亩奖补;只种植一季中稻或晚稻且在50亩以上的,给予100元/亩奖补。

4.土地流转奖补。对种植双季稻集中连片均达30亩(含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给予100元/亩·季土地流转奖补。

5.集中育秧奖补。对早稻、早中稻集中抛栽育秧面积达5亩(含5亩)以上且所育秧苗用于本乡(镇)区域内种植的,给予7500元/亩奖补,单个示范点奖补面积最高不超过20亩。坚决防患育而不种的现象,对育而未种造成浪费损失的,一律取消奖补资格。

6.抛荒耕地复垦奖补。对抛荒耕地复垦种植早稻,集中连片3亩(含3亩)以上的,给予500元/亩奖补。

7.农机购置奖补。对购置农机具发展水稻生产的主体,除享受国家购机补贴政策外,再增加购机金额25%的奖补。

8.水稻保险奖补。由县政府统一为农户按各乡(镇)分配的水稻种植任务面积分季投保,保额500元/亩。

9.品牌奖补。对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品牌认证的粮食经营主体,县财政局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4万元、5万元奖励;对经营面积500亩以上且获得富硒品牌认证的粮食经营主体,县财政局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部级名牌产品的经营主体,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国家级优质农产品的经营主体,县财政局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以上奖补政策,除乡(镇)所抓示范点由县级验收外,按照“种植主体申报、村组登记初核、乡(镇)复核验收、县级抽查汇总”的程序落实,乡村两级必须对核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三、果业产业扶持政策

(一)普惠性政策

经建园审批,并按生态模式建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山地果园。

1.苗木补助。从市定点苗圃购买,苗木定植后经村、组干部现场勘查、验收,核实数量并公示5天后按“先买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

1)蜜桔。小苗,脱贫户6元/株,一般户5元/株;大苗,脱贫户15元/株,一般户10元/株。

2)脐橙。脱贫户6元/株,一般户3元/株。

2.无人喷药机

1)奖补条件。新购置无人机用于果园生产的,载重容量30公升以上。

2)奖补标准。经现场查验购置票据及实物后,在享受农机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12000元/架的补助。

3)实施数量。每年安排100架。

3.水肥一体化。新安装水肥一体化设施的果园,经验收合格的给予200元/亩一次性奖补,每年实施1万亩。

4.频振式杀虫灯。20亩/盏标准安装。新安装太阳能杀虫灯的,每盏奖补300元,对新安装插电式杀虫灯的,每盏奖补50元。

5.果园运输轨道。新安装果园运输轨道,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长度在享受农机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20元/米的补助。

6.林业造林补贴。按照林业标准种植的戴帽林、隔离林(杉木),经验收合格后按(标准:连片造林面积达1亩以上,每亩造林株数不少于167株,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8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7.农业政策性保险。对参加农业政策性保险的经营主体,按保费总额的10%给予补助。

8.贷款贴息。对发展果业生产,已获得“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的群众,按相关政策给予贷款贴息。

(二)病树清理扶持政策

主动配合清理使用禁用投入品的柑橘黄龙病树,经建园审批并按“生态建园”标准恢复产业的山地果园。

1.种苗补贴。从市定点苗圃购买,苗木定植后经村、组干部现场勘查、验收,核实数量并公示5天后按“先买后补”的方式给予5元/株的一次性补贴。

2.贷款贴息。按《寻乌县“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实施细则》(寻农业振兴贷〔2020〕3号)规定进行贴息。

(三)种业资源扶持政策

1.优新品种培育

1)国审品种。本地选育或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品种,经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经农业农村部公告,在当地具有推广价值的优新品种,给予50万元/个的一次性补助。

2)省审品种。本地选育或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品种,经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在当地具有推广价值的优新品种,给予30万元/个的一次性补助。

2.特色良种繁育

1)百香果。经申报同意,具有技术、原种支撑的企业兴建良种繁育基地,基地经验收合格并正常繁育苗木,给予固定资产投资(经有关部门核定)20%的一次性补助。

2)鹰嘴桃。从获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经县果业部门备案认可的育苗企业购买苗木,种植后按实际数量给予3元/株的一次性补助。

(四)蜜桔基地扶持政策

按照“政府引导、群众主体、市场运作、提质增效”的原则,吸纳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向蜜桔精品基地建设。连片种植200亩以上,符合生态建园标准的蜜桔精品基地,在享受普惠性政策基础上,可享受以下政策。

1.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按标准建园,经申报验收合格后,安排相关整合资金,以项目化的形式完善基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2.项目申报。协助建设主体包装项目,向上争取项目资金。

3.货款贴息。按《寻乌县“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实施细则》(寻农业振兴贷〔2020〕3号)规定进行贴息。

4.其他。建设生产功能突出、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高度集聚、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经济效益显著、辐射带动有力的现代蜜桔产业园,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补助。

(五)品牌创建扶持政策

1.扶持条件。新获得“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认证和省级以上名牌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通过富硒认证、“圳品”认证的企业或合作社。

2.扶持标准

1)“两品一标”。对新获得“两品”的按照3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获得省级以上名牌的企业,按照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优质农产品品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按照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富硒认证。对新获得富硒产品认证的,按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续展认证的,按0.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

3)“圳品”认证。对新获得“圳品”认证的,按3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物流快递扶持政策

1.扶持条件。在淘宝、京东、拼多多、邮乐购、微信微店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且网店经营企业注册地在寻乌县境内,上行网络销售“网货”为本地果品。

2.扶持标准。单个企业每年实现果品上行销售金额达200万元以上,经现场对后台数据查验核实,每单补贴0.5元,单个企业补贴规模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符合入统入归条件但未入统入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七)平台建设扶持政策

1.加工设备。经申报同意,购置果品内部品质无损伤检测分选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按照设备总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农机补贴除外),每个主体50万元封顶。

2.建设集加工、仓储、冷链、物流、交易、展示为一体的数字产业园,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补助。

对不配合柑橘黄龙病防控工作,造成失管、半失管果园或使用违禁投入品的种植户或合作社、联合体,由乡(镇)建立台账,报送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不得享受以上奖补政策及县内其他补助政策。

住房保障政策(农房抗震改造)

1.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我县晨光镇、留车镇、南桥镇、吉潭镇、澄江镇、桂竹帽镇、三标乡、菖蒲乡、龙廷乡、项山乡、水源乡、罗珊乡等12个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乡镇,住房不满足抗震设防要求,且有意愿、有能力进行新建和维修加固房屋,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唯一住宅的农户。

2.补助标准。新建房屋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每户予以2万元补助。维修加固房屋的不区分农户类别,每户补助5000元。鼓励农户新建房屋采用装配式轻钢结构房屋,新建装配式轻钢结构房屋可再享受装配式建筑有关扶持政策,奖补申报要求及程序另行通知。

特别说明:因上级未下达抗震改造资金,目前还未定我县2022年抗震改造奖补资金,待上级下达抗震改造资金后,以后面出台的奖补措施为准

医疗保障政策

2022年始,脱贫攻坚巩固期医保政策有了较大的变化恢复基本医保公平普惠功能,全面清除过渡保障政策,道保障线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过渡,不再保留四道保障线90%的报销比例明确农村低收入人口为: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

(一)农村低收入人口资助参保政策

1.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2.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320元/年。

3.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320元/年,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农村低收入人口享受的医保待遇

1.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所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都要执行统一的起付线,一级100元、二级400元、三级6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60%;

转市外住院,起付线一律为600元,报销比例:市外直报50%、未转院的按省内45%、省外40%比例转零星报销。

2.大病保险政策

2022年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30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最高限额30万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即6500元),报销比例提至65%,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医疗救助政策

赣州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000元。

1)特困人员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包括医疗类别:普通住院、急诊转住院、门诊慢特病),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2)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5%予以救助(包括医疗类别:普通住院、急诊转住院、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限额为5万元;

3)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6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包括医疗类别:普通住院、急诊转住院);

4)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6500元以上部分,按 5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2万元。(包括医疗类别:普通住院、急诊转住院)。

5)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保障,对I类门慢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对II类门慢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其住院救助政策予以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包括医疗类别:门诊慢特病);

4.倾斜救助政策

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可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费用范围是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且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年度累计超过 26000元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5 万元。

(三)慢性病的认定程序

建档立卡脱贫户、三类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办理,可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病例材料,就近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以及各乡镇卫生院经鉴定符合办理条件后,录入医保系统备案。其他人群参照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办理流程,备案后即时享受到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待遇。

医保慢性病的种类:

Ⅰ类,共8种:(1)恶性肿瘤;(2)再生障碍性贫血;(3)系统性红斑狼疮;(4)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5)帕金森氏综合症;(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

  Ⅱ类,22种:(9)脑卒中后遗症;(10)重症肌无力;(11)精神病;(12)高血压病;(13)糖尿病;(14)结核病;(1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梗塞、搭桥术、支架植入术后);(16)慢性心功能衰竭(Ⅱ级以上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慢性房颤、原发性心肌病);(17)慢性肝炎(肝硬化);(18)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哮喘);(19)慢性肾病;(20)癫痫;(21)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2)痛风;(23)股骨头坏死;(24)艾滋病;(25)类风湿性关节炎;(26)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27)泌尿系统结石病;(28)重症骨质疏松症;(29)甲状腺功能亢进症;(30)强直性脊柱炎。

(四)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可在卫生院、定点村卫生室享受门诊统筹政策。报销比例为65%,未办理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的“两病”患者可在县内卫生院、定点村卫生室报销医疗费用。

(五)乡村一体化管理

1.保障公有产权村卫生室正常运行,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服务。

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到应签尽签,重点以脱贫人口、三类人员中的(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精神病)等四种慢病人群为主,签约一人,履约一人。

教育保障政策

1.学前教育资助。对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和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入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补助标准:脱贫户 1500/生/年;三类人群1000元/生/年。

2.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经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在籍并在学校宿舍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义务教育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中的所有学生都应享受补助。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脱贫户 1500/生/年;三类人群10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脱贫户 1500/生/年;三类人群1000元/生/年。小学非寄宿生资助标准:脱贫户(三类人群)500元/生/年,初中非寄宿生资助标准:脱贫户(三类人群)625元/生/年。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包括复读生、借读生、补习生等临时性生源和已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综合高中学生),脱贫户 2500/生/年;三类人群2000元/生/年

4.中职国家助学金。就读于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的,享受2000元/学年的补助,(不是把钱发放到脱贫户银行存折上,是发放到学生的中职卡上)。中职学生免学费标准:850元/学年(不是把钱发放到脱贫户银行存折上,在开学报名时免除)  (注:学生按学籍所在地申报资助)

5.高考入学政府资助。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高职院校)的江西籍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包括社会考生)。一次性资助6000元(省资助标准为5000元,我市每人提标1000元)。滋蕙计划(路费):500元/人(省内高校),1000元/人(省外高校)。

兜底保障政策

1.城乡低保政策。持有我县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0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400元;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每人每月82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530元。

2.城乡特困政策。持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780元;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80元;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80元。

3.分档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政策。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8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80元。

4.物价补贴政策。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6.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①护理补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②生活补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有低保的三级、四级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③两项补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有低保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享受“两项补贴”,即: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60元。

7.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600元和1200元;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与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20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金融帮扶政策

1.支持对象: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2.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3.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4.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内)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内)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5.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6.贴息方式:财政资金对贷款全额贴息,借款人须按月先行支付贷款利息,每季度末结息并经审核合格后再拨付补贴资金;

7.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活动,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后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8.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应在18周岁(含)-65

政策执行时限:文件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如期间上级有政策调整,则按最新政策执行。

就业、创业帮扶政策

1.“雨露计划”政策。对脱贫户(含“三类人群”)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全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全日制普通大专、职业院校、高级技校、技师学院等)的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助。对监测对象尚未消除风险的,从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纳入“雨露计划”政策补助范围,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风险消除后从下一学期起停止发放补助。每人每学年3000元(每学期1500元)。

2.帮扶车间补贴政策。对帮扶车间吸纳帮扶对象就业,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按年给予1000元/人补贴,对在重点帮扶村建设的帮扶车间吸纳帮扶对象就业的按年给予2000元/人补贴,补贴对象为帮扶车间。

3.外出务工补贴政策。对外出务工的帮扶对象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省外务工的帮扶对象补助标准为500元/人· 年(原深度贫困村的帮扶对象补助标准为600元/人· 年),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帮扶对象补助标准为300元/人年(原深度贫困村的帮扶对象补助标准为400元/人·年),我县工业园区企业务工的帮扶对象补助标准为600元/人·年。

4.培训政策。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其中脱贫劳动力在培训期间享受30元/天生活费补贴(自然年度内每人只可以享受一次),对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或培训合格证的脱贫劳动力,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5.公益性岗位政策。农村公益性岗位保洁员补贴标准为350元/月,圩镇标准为700元/月。

6.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

7.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对我县行政辖区内首次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和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防贫保险政策

对因病、因学、因灾(含意外事故)、因赔偿责任、因生产资料损失等五大因素导致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村户籍人口,提供每人最高30万元的防贫保障金额,具体赔付标准如下:

(一)因病保险责任

1.赔付标准。经县乡村振兴局审定,对因病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寻乌户籍人口,按照自付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倾斜救助等各类赔付及其他形式捐赠后仍需个人支付的费用) 1.5 万元设置起付线(城镇职工3.2万元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按单次住院费用计算,起付线金额实行绝对免赔,若年度中发生两次及以上住院,且自付医疗费用每次均超过起付线金额,本年度只扣除一次起付线金额。自付医疗费用扣除1.5万元(城镇职工为3.2万元)起付线后,剩余费用按照70%比例赔付防贫保险金(其中医保目录外用药按50%比例赔防贫保险金,且医保目录外用药单次赔付不超过5万元)。

2.赔付顺序。根据住院医疗费用实际发生的情况,按照 医保局规定的顺序以医保系统结算顺序进行赔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倾斜救助、 防贫保险。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赔付后,未达到城乡居 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则进入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和防贫保 险报销程序。未经过任何补偿的,不予赔付防贫保险金。

因疾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且存在致贫返贫风险,按因病保险责任第一条规定赔付医药费后,一次性赔付每人10万元的防贫保 险金;因疾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且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依据《劳动能力 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达到一级、二级伤残等 级的,按因病保险责任第一条规定赔付医药费后一次性赔付 每人防贫保险金10万元,达到三级、四级伤残等级的,按因病保险责任第一条规定赔付医药费后一次性赔付每人防贫保险金8万元。

因疾病导致非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且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依据《劳动能力 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达到一级、二级伤残等级的,按因病保险责任第一条规定赔付医药费后一次性赔付 每人防贫保险金8万元。

(二) 因学保险责任

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注册正式学籍的存在致贫返贫风 险的农村户籍人口子女在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 期间,以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0.5万元为监测线, 对经核实可能致贫或返贫的,相应费用超出部分按80%赔付 防贫保险金,每户最高赔付3万元。

(三)因灾(含意外事故) 保险责任

1.自然灾害类。1万元为预警线,家庭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扣除1万元起付线,超出部分按80%赔付防贫保险金,每户最高赔付5万元。

2.意外事故类。无法找到责任人或即使找到责任人但经 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应赔偿或已得到赔偿但需要长期医治 等的意外事故,可能导致致贫返贫风险的家庭,分以下两种 情况进行赔付: 一是因财产损失过重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自然灾害类防贫保险金赔付标准赔付财产损失;二是因医疗费用过高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因病防贫保险金赔付标准赔付医疗费用。

因以上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且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按因病保 险责任第一条规定赔付医药费后,一次性赔付每人10万元 的防贫保险金;因以上意外事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且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达到一级、二级伤残等级的,按因病保险责任第一条规定赔付医药费后一次性赔付每人防贫保险金10万元,达到三级、四级伤残等级的,按因病保险责任第一条规定赔付医药费后一次性赔付每人防贫保险金8万元。

因以上意外事故造成非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且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达到一级、二级伤残等级的,按因病保险责任第一条规定赔付医药费后一次性赔付每人防贫保险金8万元。

(四)因个人主要责任无法对第三方赔偿保险责任

非主观意愿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后,因赔偿 责任导致返贫或致贫时进行保险金赔付。以1万元为监测线, 相应费用超出部分按80%比例赔付防贫保险金,每次最高赔 付3万元。

(五) 因生产资料损失保险责任

生产资料直接影响生产力,因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 运输设备、原材料等) 非主观意愿损失,无法进行正常生产 或劳动经营导致返贫或致贫时进行防贫保险金赔付,以供购 买相应生产资料用于恢复生产。以1万元为监测线,相应费 用超出部分按80%比例赔付防贫保险金,每户最高赔付3万元。

(六)因失业保险责任(只针对城镇困难群众)

保险期间内,城镇困难群众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0周岁)因病、因灾等原因导致劳动能力减弱或受损,短期无法正常就业的,在其他政策救助一定时期后,从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开始,其家庭仍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供因病、因灾及前期工作证明后可给予收入损失补偿,标准为每人600元每月,时间不超过3个月。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就业的不在理赔范围内。

防贫保险责任免除声明:

(一)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

负责赔偿: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罢工、骚乱、暴动;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救助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 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7.救助对象实施的自残、自杀等故意行为。

(二)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1.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

(三) 经县、乡、村核实,存在以下情形且不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不纳入防返贫保险赔付范围:

1.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在县城或其它城区购买商铺的;

2.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拥有二处(含)以上商品房的;

3.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拥有家用小汽车(新车购置价格20万元以上)、大型农用车、大型工程机械、船舶等之一的;

4.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私营企业主,或长期从事各类工程承包、发包等盈利性活动,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6.本人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长期从事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改正的;

7.本人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的。

电力帮扶政策

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2】1229号)文件规定:供电企业对“低保户”和“五保户”家庭(包括供养“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免费用电10千瓦时。如月用电量不足十千瓦时,按实际用电量免费。对集中供养“五保户”的社会福利机构,按供养“五保户”人数,每人每月免费用电10千瓦时。

生态帮扶政策

生态护林员政策

补助标准: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

申报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申报流程:公告申报审定公示聘用。

社会保障政策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

1.代缴对象。16周岁-60周岁,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非服役、非服刑人员。

2.代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1.支付对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非服役、非服刑人员。

2.支付标准。每人每月153元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