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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责任人制度常见误区及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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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责任人制度与定密权紧密相关,属于国家事权的定密权必须经法定程序授权的人员才能够行使,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授权的人员不能定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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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些机关单位在理解和执行定密责任人制度时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影响了定密管理工作成效。

常见的概念误区及辨析
01

混淆法定定密责任人和指定定密责任人


具体表现:机关单位把除主要负责人之外的其他负责人作为法定定密责任人,把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指定定密责任人。


辨析

定密责任人分为法定、指定两种类型。


关于法定定密责任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这里的负责人是机关单位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是机关单位的法定定密责任人。


关于指定定密责任人。《国家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即指定定密责任人。


02

误区二定密责任人权限不做区分



具体表现:具有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定密权的机关单位,所有的定密责任人定密权限完全相同。


辨析

权责明确、责权统一是定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不同定密责任人之间权责不同,对应的定密权限应有所区别。


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总责,其定密权限与机关单位自身的定密权限一致;指定定密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定密工作负责,其定密权限应根据被授予的情况确定;不同的指定定密责任人定密权限可以不一致。


03

定密责任人数量、范围没有限制


具体表现:机关单位把全部或者大部分领导干部确定为指定定密责人。


辨析

《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这里的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在定密责任人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对定密责任人数量和范围的适当限制,即定密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04

定密责任人名单不需要在内部公布


具体表现:机关单位理所当然地把本机关单位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作为定密责任人,直接行使定密权,指定定密责任人没有经过法定定密责任人的指定;没有制定定密责任人名单,或者即使制定也未在内部公布,未履行备案程序。


辨析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际工作中,一些机关单位指定定密责任人没有履行指定程序,名单制定后不通过内部文件或者公示等书面形式在内部予以公布,也不履行报备程序,一定程度影响了机关单位的内部监督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外部监督,不利于定密工作的开展。


05

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没有必要接受定密培训


具体表现:机关单位认为定密培训不重要也没必要,日常不开展定密培训,或者开展保密培训但其中缺少定密内容。


辨析

《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我们该如何做好定密工作




扭转认识误区


01明确责任人

作为“一把手”的法定定密责任人,日常工作可能十分繁忙,因此,机关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指定相关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定密的日常具体工作。



02区分定密权限

机关单位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落实相关规定,法定定密责任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分管领域、职务层次等因素,对指定定密责任人定密权限进行适当区分


03明确指定定密责任人范围

机关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确定指定定密责任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机关单位分管涉及国家秘密业务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机关单位产生国家秘密较多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由于岗位职责需要,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内设机构综合处(科)室、业务处(科)室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


04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

指定程序确定指定定密责任人,名单制定后通过内部文件或者公示等书面形式在内部予以公布,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05开展定密培训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定密培训或者参加上级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定密培训班,加强对定密授权,定密责任人职责,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等内容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