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2023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向阳大道周边区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充分发挥城市棚户区改造对稳经济、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效应,使城市棚户区居民安居乐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寻乌县2023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向阳大道周边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明确寻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寻乌县2023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向阳大道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长宁镇人民政府、寻乌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寻乌县2023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向阳大道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第一阶段: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第二阶段: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二)搬迁期限
第一阶段:2023年9月30日前;
第二阶段:2023年10月31日前。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附属房、附属设施、零星果树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五、房屋合法性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屋:
1.依法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
2.1986年12月31日前建成但权属依据不完全的房屋,由县房屋建筑认定小组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佐证材料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认定,经公示3日无异议的,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屋。
3.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且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的房屋,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屋。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按期签约弃房的,视为合法住宅房屋:
1.2011年8月31日(含,下同)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长宁镇政府、寻乌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寻乌县规划设计院提供的2011年8月31日1:500数字化地形图调查认定,经公示3日无异议的,认定为视为合法住宅房屋。
2.2011年9月1日至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前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规划条件的房屋,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长宁镇政府、寻乌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视为合法住宅房屋;无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合法占地范围内三层以内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视为合法住宅房屋。
(三)对不符合上述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县自然资源局、原县国土资源局、原县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在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之前已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未拆除的房屋;
2.钢架棚等简易结构建筑;
3.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设的房屋;
4.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房屋。
六、被征房屋类型、用途及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类型认定
1.私有住宅房屋,是指私人所有,证载用途为住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2.店面、商业、办公房屋,是指公民所有、集体所有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所有,证载用途为店面、商业、办公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3.工业生产性房屋,是指生产性企业所有,国有工业用地上的房屋,包括厂房、办公用房、宿舍、配套用房。
4.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书载明的为准。房屋设计用途与土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准。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县房屋建筑认定小组依法调查认定,经公示3日无异议的,按调查认定的用途为准。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车库、柴间、杂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按规划配套建设且纳入计容面积的,参照私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申请重新测绘的,实施单位应当安排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以新测绘数据为准。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明显不符的,实施单位应当安排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以测绘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2.被征收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以实施单位组织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测绘结果3日内申请重新测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安排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复核。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和测算按《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2014年修订)规定执行,但被征收房屋飘檐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50%折算。
4.房屋按楼面(或地面)至墙体水平顶端2.2米以上(含2.2米)按一层计算面积,2.0—2.2米(不含2.2米)按80%折算面积,1.8—2.0米(不含2米)按60%折算面积,1.6—1.8米(不含1.8米)按50%折算面积,1.6米以下(不含1.6米)不计算面积。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认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所载的面积进行认定。
2.整宗国有土地未建房屋,或被征收房屋为自建栋房的,未建房屋的院坪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见附件1)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套房,且宗地按照规划完成建设的,未建房屋空地(绿地、道路等)视为已经进行分摊,不再对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奖励
(一)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征收补偿、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见附件2,下同)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价值、房屋装修价值等,实行“房地合一”评估)进行补偿;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或搬迁弃房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其飘檐补偿标准按同结构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50%执行,不再另行给予补助、奖励。
2.合法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实行分阶段奖励。
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900元/㎡奖励;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
第一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搬迁弃房奖励不足2万元/户的,补足至2万元/户(同一处房屋多户的按一户计算,下同);第二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二)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征收补偿、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为视为合法住宅房屋,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参照合法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规定执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但主动配合拆除的,三层(含)以下部分,按本方案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的70%给予补助;四层(含)以上部分,给予房屋重置价50%补助和220元/㎡拆除补助;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约且不配合拆除的,一律以违法建筑论处并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其飘檐补偿标准按同结构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50%执行,不再另行给予补助、奖励。
2.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实行分阶段奖励。
在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奖励;在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第一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搬迁弃房奖励不足2万元/户的,补足至2万元/户(同一处房屋多户的,按一户计算);第二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三)合法住宅房屋、视为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征收补偿、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按合法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征一补一”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按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进行补偿,参照征收合法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征收进度奖励(含签约奖和搬迁弃房奖)规定予以相应奖励。被征收人应当按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2.被征收房屋为视为合法住宅房屋,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参照合法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相关规定执行,并参照征收视为合法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征收进度奖励(含签约奖和搬迁弃房奖)规定予以相应奖励;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未签约或不配合拆除的,一律以违法建筑论处并强制拆除,不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3.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的,其飘檐一律不予产权调换。
4.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予以现房安置,安置房为套房。为全县现有已竣工商业小区住宅。被征收人凭征收协议到县城规划区内现有在售楼盘所在的售楼部现场选房,按照“先到先选”的原则,选完为止。产权调换选定后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由售楼部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代被征收人结清房款,如购置的产权调换价格低于征收补偿价格,则差额部分据实结算到被征收人账户,如购置的安置房价格超出被征收房屋补偿、奖补总额,则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非住宅房屋用途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是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中介等商业服务类型的房屋。非营业用房包括厂房、站场码头、仓库堆栈、果品仓储库等用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取得了有关部门批准手续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价值、房屋装修价值等,实行“房地合一”评估)。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未取得批准文件且在2011年8月31日前建成,并在寻乌县规划设计院提供的2011年8月31日1:500数字化地形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的,按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且在2011年8月31日后建成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的,按照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50%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未取得批准文件,且被征收人未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或搬迁的,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上述非住宅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基准地价标准补偿(见附件1)。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取得了有关部门批准手续的,政府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同类性质同类用途(其中非营业用房提供标准厂房)现房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分别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被征收房屋已出租或借用的,由被征收人负责收回,进行整体搬迁交房,政府不对承租人、借用人另行给予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每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千分之五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异议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金额予以补偿。
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个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补偿期为6个月。
(五)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水电线路、外墙和内墙面水泥粉刷或刷白、木制、铝合金或塑钢门窗)不另作补偿,其相应价值已包含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被征收房屋精装饰装修的,可按本方案(见附件5)所列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项目或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六)附属房、住改非房屋补偿
1.主房以外的厕所、洗澡间、杂物间、栏舍等附属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按本方案规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2.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该房屋办理了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等)、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房屋第一层,进深不超过6米),增计该部分货币补偿指导价的30%进行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七)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的,按合法主房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2000元/户的补足至2000元/户;
被征收房屋为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按合法房屋面积2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户;
被征收房屋为工业生产性房屋的,按合法房屋面积3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户。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房屋按每户700元/月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弃房之日起12个月;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弃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后6个月止。
被征收人领取补助后,自行解决过渡住房。无人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人不予享受临时安置补偿。
3. 被征收房屋为自建栋房、套房的,每处自建栋房或每套套房为一户,不能分户。
八、特殊困难群体补助
(一)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包括低层奖励面积)小于50㎡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时补齐50㎡,不结算差价;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超出50㎡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50㎡至70㎡的部分按建安成本价结算,超出70㎡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50㎡结算。
(二)被征收人经县扶贫和移民办、县民政局、县残联认定,在征收房屋时为“在册五保户、低保户、三级以上残疾人”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装修补助。
(三)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对家庭成员中有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被征收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上述特殊困难群体补助,已享受过的不得重复享受。
九、违法建筑的处置
框架、砖混、砖木结构实际使用功能为主房屋的违法建筑,在2023年8月31日前签订协议并配合拆除的,给予以下补助、奖励:
1.签约拆除补助。按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格的50%给予签约补助和220元/㎡的拆除补助;
2.签约拆除奖励。按违法建筑主房面积给予300元/㎡的签约奖励和200元/㎡的拆除奖励;
3.其他补助。违法建筑为实际唯一住宅房屋的,按本方案规定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房屋搬迁补助;符合条件的按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特殊困难群体补助。被征收房屋有精装饰装修的,可按本方案(见附件5)所列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偿。
钢架棚等简易结构违法建筑,不予任何补偿、补助、奖励,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配合丈量、签约、弃房或拆除等工作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以任何补助及奖励。
十、保障与监督
(一)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补偿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将补偿费用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视为补偿到位。
(二)被征收人拒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搬迁弃房的,补偿到位后,依法强制搬迁。
(三)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补偿的,依法追回相应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扰和破坏征收工作,妨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违反相应技术规范或本方案规定,造成国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行“四公开”制度:1.征收补偿方案公开;2.房屋产权面积公开;3.调查认定结果公开;4.补偿安置结果公开。以上信息在寻乌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宣传栏中公开。
(七)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模范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全力支持、配合、服务征收工作,推动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涉及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责做好其思想工作,教育其自觉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中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八)纪委、监委设立信访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12388),对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九)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十一、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租赁的,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抵押、租赁关系。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统一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三)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抢建、新建、扩建、改造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或设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等,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评估机构的确定,按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对评估结果的争议处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等相关文件有关精神,被征收人所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项目启动后,被征收人在县城重新购置商品住房的,其契税补贴按县人民政府已出台的文件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 年 月 日。
(六)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原则上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片区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事宜,由项目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处理。
(八)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
2.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
3.房屋重置价格
4.房屋结构标准
5.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附件1
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
土地用途 |
级别 |
1 |
II |
III |
IV |
V |
|
商服用地 |
元/平方米 |
3359 |
2296 |
1381 |
911 |
504 |
|
万元/亩 |
223. 93 |
153.07 |
92. 07 |
60. 73 |
33. 60 |
||
住宅用地 |
元/平方米 |
2280 |
1690 |
1035 |
685 |
420 |
|
万元/亩 |
152.00 |
112.67 |
69. 00 |
45. 67 |
28. 00 |
||
工业用地 |
元/平方米 |
162 |
134 |
97 |
87 |
— |
|
万元/亩 |
10. 80 |
8.93 |
6. 47 |
5. 80 |
|
||
公共服务 用地 |
新闻出版、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用地 (第一大类) |
元/平方米 |
327 |
277 |
220 |
198 |
— |
万元/亩 |
21.80 |
18.47 |
14. 67 |
13. 20 |
— |
||
机关团体、教育、科 研、社会福利用地 (第二大类) |
元/平方米 |
299 |
253 |
201 |
181 |
— |
|
万元/亩 |
19. 93 |
16. 87 |
13.40 |
12. 07 |
— |
||
公用设施用地 (第三大类) |
元/平方米 |
274 |
232 |
184 |
166 |
— |
|
万元/亩 |
18.27 |
15. 47 |
12. 27 |
11. 07 |
— |
备注:基准地价估价时点为2020年7月1日,容积率:商服用地1. 4、住宅用地2. 0、
工业用地1.0;第一、二类公服用地1.4,第三类公用设施用地1.0;设定的 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六通”红线内“场地平整”(“六通”指通路、供水、排水、通电、通讯、通气)。商服、住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国家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公共服务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国家最高出让年限,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服务用地50年。
附件2
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
房屋结构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简易 |
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元/平 方米,含土地补偿价值、房 屋及初装修价值) |
3540 |
3410 |
3280 |
3150 |
2850 |
附件3
房屋重置价格
房屋结构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简易 |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
940 |
790 |
650 |
460 |
280 |
附件4 |
|
房屋结构认定标准 |
|
结构类型 |
房屋建筑主要特征 |
框架结构 |
钢筋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现浇楼板,平屋面,18厘米砖墙,外墙水泥砂浆粉刷,内墙石灰粉刷,地面水泥砂浆找平,普通铝合金窗,普通木门,简单水、电、卫生设施,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
砖混结构 |
砖墙承重,现浇楼板,混凝土圈梁,平屋面,24厘米砖墙,外墙水泥砂浆粉刷,内墙石灰粉刷,地面水泥砂浆找平,木门窗,普通水、电、卫生设施,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
砖木结构 |
24厘米砖墙,木屋架,瓦屋面,无楼倒板和檐倒板,楼面板质一般,水泥地面,木门窗,内外墙无粉刷,水、电、卫生设施不完善,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
土木结构 |
土砖墙,木屋架,瓦屋面,无楼倒板和檐倒板,楼面板质一般,泥地面,木门窗,内外墙无粉刷,水、电、卫生设施不完善,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
简易结构 |
简易屋架,土坯、杂砖墙或达不到土木结构二等标准的临时房屋。地砖、三合土或杂土地面,机瓦、小青瓦、石棉瓦或其他屋面,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
附件5 |
|
|
|
|
|
|
|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
|||||||
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1 |
基础 |
毛石基础 |
立方米 |
260 |
系单指已建基础但未建房工程 |
||
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390 |
|||||
钢筋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980 |
|||||
2 |
生产 |
化粪池 |
口 |
1200 |
|
||
沼气池 |
座 |
20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手压井 |
口 |
850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
沉井 |
小 |
口 |
1350 |
距地面4米以内,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大 |
口 |
1980 |
距地面4米以上,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室内外水池、洗衣、洗手池 |
贴瓷板 |
立方米 |
700 |
|
|||
未贴瓷板 |
立方米 |
450 |
|
||||
3 |
道路 |
水泥坪 |
平方米 |
50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水泥路 |
立方米 |
650 |
|
||||
4 |
砌体 |
红砖围墙 |
立方米 |
540 |
|
||
片石围墙 |
立方米 |
280 |
|
||||
土墙 |
平方米 |
110 |
|
||||
空心砖围墙 |
立方米 |
270 |
|
||||
5 |
明沟、涵管、盖板、门斗、门楼类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110 |
按长度计算 |
||
砖砌暗沟 |
米 |
160 |
按长度计算 |
||||
暗砼涵管 |
米 |
60 |
直径200毫米以下 |
||||
水泥盖板 |
平方米 |
60 |
|
||||
门斗顶盖、门斗、门柱混凝土、阁楼隔板 |
平方米 |
180 |
|
||||
砖混门楼 |
平方米 |
570 |
|
||||
6 |
灶 |
小灶台 |
无瓷 |
座 |
360 |
|
|
贴瓷 |
座 |
570 |
|
||||
大灶台 |
无瓷 |
座 |
400 |
|
|||
贴瓷 |
座 |
600 |
|
||||
无烟灶 |
小 |
座 |
650 |
|
|||
大 |
座 |
1000 |
|
||||
大理石灶台 |
米 |
580 |
|
||||
操作台 |
米 |
170 |
红砖砌体,水泥内外粉刷 |
||||
7 |
门 |
普通铁门 |
平方米 |
260 |
|
||
不锈钢门 |
平方米 |
500 |
|
||||
铝合金推拉门 |
普通 |
平方米 |
180 |
|
|||
吊樘 |
平方米 |
230 |
|
||||
卷闸门 |
平方米 |
150 |
|
||||
拉闸门 |
平方米 |
160 |
|
||||
入户防盗门 |
樘 |
1600 |
|
||||
卫生间门 |
塑钢门 |
樘 |
230 |
|
|||
全包铝钢门 |
樘 |
630 |
|
||||
包门 |
普通 |
樘 |
460 |
|
|||
欧式 |
樘 |
920 |
|
||||
地弹门 |
平方米 |
430 |
|
||||
8 |
防盗网 |
防盗网 |
不锈钢 |
平方米 |
85 |
|
|
钢筋 |
平方米 |
40 |
|
||||
扶手 |
水管 |
米 |
85 |
|
|||
不锈钢 |
米 |
150 |
|
||||
艺术木艺 |
米 |
420 |
油漆并作艺术处理 |
||||
普通木艺 |
米 |
230 |
普通未油漆 |
||||
9 |
地 |
瓷砖 |
普通 |
平方米 |
75 |
0.6×0.6米以下, |
|
中高档 |
平方米 |
100 |
0.6×0.6米以上, |
||||
地面 |
水磨 |
平方米 |
85 |
普通 |
|||
彩磨 |
平方米 |
110 |
彩色 |
||||
防潮地板砖 |
平方米 |
45 |
|
||||
红砖地面 |
平方米 |
40 |
|
||||
木地板 |
实木 |
平方米 |
160 |
|
|||
复合 |
平方米 |
90 |
|
||||
花岗岩石板 |
平方米 |
130 |
|
||||
大理石地面 |
平方米 |
160 |
|
||||
10 |
墙 |
硅藻泥 |
平方米 |
80 |
|
||
乳胶漆 |
平方米 |
65 |
|
||||
仿瓷 |
平方米 |
45 |
|
||||
墙纸 |
平方米 |
40 |
|
||||
11 |
吊 |
石膏板吊顶 |
平方米 |
65 |
|
||
石膏线 |
米 |
35 |
|
||||
半吊 |
平方米 |
95 |
|
||||
全吊 |
平方米 |
180 |
|
||||
木线条 |
米 |
15 |
|
||||
杉木倒板 |
平方米 |
25 |
|
||||
纤维板贴纸吊顶 |
平方米 |
60 |
|
||||
塑扣吊顶 |
平方米 |
70 |
|
||||
铝扣吊顶 |
平方米 |
90 |
|
||||
集成吊顶 |
平方米 |
290 |
|
||||
12 |
卫浴 |
普通洗面盆 |
个 |
150 |
|
||
普通洗手盆 |
个 |
90 |
|
||||
组合式洗手台 |
个 |
900 |
|
||||
大理石洗手盆 |
个 |
650 |
|
||||
蹲盆 |
个 |
300 |
|
||||
抽水马桶 |
个 |
480 |
|
||||
浴缸 |
个 |
750 |
|
||||
13 |
工 |
壁橱 |
个 |
380 |
|
||
玻璃隔墙 |
平方米 |
160 |
|
||||
木质墙裙 |
平方米 |
210 |
|
||||
酒柜 |
米 |
800 |
|
||||
衣橱 |
米 |
750 |
|
||||
吊柜 |
米 |
310 |
|
||||
鞋柜 |
米 |
350 |
|
||||
梳妆台 |
个 |
300 |
|
||||
电视背景 |
大理石(含软包等) |
平方米 |
390 |
|
|||
非大理石 |
平方米 |
200 |
|
||||
窗帘盒 |
米 |
25 |
|
||||
衣橱衣柜博古架 |
米 |
350 |
|
||||
14 |
水电类 |
电话 |
户 |
8 |
迁移费 |
||
闭路电视 |
户 |
20 |
拆装费 |
||||
广电网线 |
户 |
100 |
拆装费 |
||||
电信网线 |
户 |
8 |
|
||||
移动网线 |
户 |
30 |
|
||||
14 |
水电类 |
空调 |
立式 |
台 |
250 |
拆装费 |
|
壁式 |
台 |
150 |
拆装费 |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拆装费 |
||||
屋顶桶式储水塔 |
台 |
200 |
拆装费 |
||||
电热水器 |
台 |
200 |
拆装费 |
||||
电表 |
户 |
500 |
拆装费 |
||||
电线 |
平方米 |
5 |
按建筑面积计算 |
||||
自来水 |
户 |
400 |
|
||||
饮用水管 |
50管 |
好 |
米 |
30 |
指室外挖沟掩埋工程水管 |
||
一般 |
米 |
25 |
|||||
75管 |
好 |
米 |
39 |
||||
一般 |
米 |
23 |
|||||
110管 |
好 |
米 |
45 |
||||
一般 |
米 |
30 |
|||||
160管 |
好 |
米 |
70 |
||||
一般 |
米 |
52 |
|||||
15 |
其 |
小青瓦隔热层 |
平方米 |
130 |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160 |
|
||||
镀锌瓦棚 |
平方米 |
98 |
|
||||
密封玻璃窗 |
平方米 |
85 |
|
||||
室外铁楼梯 |
平方米 |
280 |
|
||||
普通钢架棚 |
平方米 |
85 |
|
||||
顶盖带泡沫钢架棚 |
平方米 |
1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