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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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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赣府发〔2011〕2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精神,完善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从2013年起,省财政设立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设立。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在园人数等因素,分配下达到各地。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入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

第五条  具体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由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学前教育实际情况,及保教费水平确定,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七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八条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园要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学生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工作,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受助幼儿信息通过“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系统”上报,于每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各上报一次。

第十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省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扣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