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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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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有关规定,为全面落实我省制定《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大力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的原则,全省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制度。
二、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符合入园年龄,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孤残幼儿、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少数民族困难家庭幼儿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幼儿。
三、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含)500元,平均资助面逐步达到在园幼儿总数的10%。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和保教费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定资助标准和资助面,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资助标准,扩大资助面。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及伙食费补助。
四、资金来源
学前教育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设立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根据在园人数等因素,补助各地,由各地统筹使用。
各幼儿园要从当年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和提供特殊困难补助。
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五、组织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的登录及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2、各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学前教育助学金必须统一通过银行卡发放至受助幼儿家长,不得直接抵减保教费收费。对虚报在园儿童人数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学前教育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负责本园幼儿的学籍登记管理、资助对象认定等工作,确保学前教育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幼儿家长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4、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免除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教育、财政、发改委等部门要加强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收费文件报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查。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
5、各幼儿园要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妥善保管每年上报的学前教育资助金申报材料,接受检查与监督。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秋季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