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园条件应符合《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二、审批注册程序
(一)举办者提出办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园地址与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含收费标准)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简历;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二)教科体局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和《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到实地考察评估。
考察评估不合格的,需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考察评估合格的,发给《寻乌县民办幼儿园审批申请表》并按要求进行填报,举办者需按照《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建设幼儿园。
(三)举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2.规范的名称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3.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4.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拟办幼儿园园舍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5.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育教学指导用书等);
6.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许可或者备案抽查意见;市监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有接送幼儿车辆的,应当提交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驾驶员驾驶资质证明;安装有电梯、压力容器、锅炉、大型娱乐设施的幼儿园,应当提交相关设施检验合格证明及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资质、上岗证明。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的名称核准证明。
联合举办幼儿园的,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7.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举办人现实表现证明;
8.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含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9.园舍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10.设施设备、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玩具材料,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必须向证照齐全的正规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设备、装修装饰材料。
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县教科体局审核。
同时,县教科体局组织人员对幼儿园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审核和验收评估不合格的,需向举办者说明原因;
审核和验收评估合格的,录入网上审批系统。
(四)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五)到县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后,自觉接受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