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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通知】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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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应对疫情、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降费政策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

二、阶段性降费率期间,费率确定后,一般不做调整。如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三、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1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四、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到18个月可支付月数的设区市,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求,把好事办好。各地要抓紧落实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设区市人社部门要及时将降费情况报省厅工伤保险处。同时,要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和基金安全。

各地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29日